浙江兩名新冠肺炎患者刻意隱瞞接觸史,獲刑!

2020年04月10日21:56  來源:人民網-浙江頻道
 

庭審現場 青田縣人民法院供圖

人民網杭州4月10日電 (郭揚)今天,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季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因武漢市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稱“新冠肺炎”)疫情,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1月20日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浙江啟動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1月15日,被告人季某某從武漢返回青田過春節。1月19日,被告人季某某到被告人章某某租住的青田縣鶴城街道工商巷2號4單元401室,參加由章某某組織的聚會活動,與多人密切接觸。據了解,被告人章某某在青田縣工商巷6號開了一家名叫“青田麥餅王”的店。1月23日,被告人季某某因發熱、咳嗽等症狀去青田縣中醫醫院就診時被留院醫學觀察,1月25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同日,青田縣委縣政府決定對季某某居住的甌江大廈全部住戶居家隔離醫學觀察14天,並對外發布通告。1月23日至2月6日,青田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縣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員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多次對被告人季某某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被告人季某某均隱瞞了1月19日與章某某等人的接觸史。

1月24日至2月4日期間,被告人章某某因發熱、咳嗽等症狀多次去青田縣人民醫院、中醫醫院就診,就診時醫護人員詢問章某某是否有武漢人員旅居史或接觸史,章某某明知季某某是武漢返鄉人員及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的情況下,仍隱瞞自己與季某某的密切接觸史,以及組織聚會有多人與季某某接觸的事實,導致醫療機構未能及時對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2月4日晚,被告人章某某在青田縣人民醫院被隔離治療,2月7日,被告人章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期間,縣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員對章某某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時,其仍對與季某某的密切接觸史予以隱瞞。

2月7日,在對被告人章某某新冠肺炎確認過程中,防疫工作人員根據大數據顯示結果,發現1月19日二人均有在青田縣鶴城街道工商巷2號附近出現,后進行詢問,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陳述了當日密切接觸的事實。

因被告人季某某隱瞞1月19日與章某某等人的接觸史,導致包括章某某在內的32名密切接觸者未被及時隔離﹔1月24日至2月4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就診接受醫護人員詢問時,因其隱瞞與季某某的密切接觸史,致使其本人及113名密切接觸者未被及時追蹤集中隔離觀察,又造成新增21名密切接觸者(包括醫護人員14名、同診病人等7名)被集中隔離觀察,影響了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

青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布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后,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其中季某某在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后隱瞞與章某某等人的密切接觸史、章某某明知季某某已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而隱瞞與其的密切接觸史且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致大量人員未被及時隔離,又造成包括醫務人員在內的多人被集中隔離,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鑒於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在出現發熱症狀后採取了配戴口罩的防護措施,且其隱瞞的行為最終未實際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張麗瑋、戴謙)

原創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