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8月1日實施

民間借貸金額達300萬元需備案

吳恩慧

2020年05月27日08:22  來源:浙江24小時
 
原標題:民間借貸金額達300萬元需備案

近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下稱《條例》)經浙江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就民間借貸活動規定稱,若單筆借款金額超300萬元(人民幣,下同),借款人應進行備案。

借款300萬以上的民間借貸應備案

浙江民營經濟發達,民間借貸活動較為活躍,此次《條例》專門對有關民間借貸活動監管作了明確規定。那麼,民間借貸哪些情況需要備案?

依據《條例》第18條規定:(1)單筆借款金額達到三百萬元以上﹔(2)借款的本息余額達到一千萬元以上﹔(3)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具有上述3種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憑証報送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出借人有權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規定的備案義務,也可以自願履行。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中小企業經營的資金需求,但由於民間借貸隱蔽性強、交易不規范等原因,導致各類糾紛及潛在風險,對正常的民間金融秩序帶來沖擊。為引導民間借貸陽光化,《條例》設定了大額民間借貸的備案制度,通過掌握借貸雙方的信息來規范借貸行為。

不履行備案義務最高將被罰10萬元

如果未履行借貸備案義務,將面臨哪些處罰呢?

《條例》中相關條款規定,民間借貸的借款人不履行備案義務,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自然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為企業、其他組織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條例》對備案的人也設定了一些鼓勵措施,在解決糾紛及民事訴訟時,提供了相關証明,強化安全保障。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錢芳律師認為,此次備案規定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借貸雙方的共同利益,有利於基層執法、司法機構更有效地處置民間借貸糾紛,建議借款人履行借款備案,建議出借人也可積極督促借款人進行備案,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編:張帆、張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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