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擼貓”被抓傷 獲賠醫療費384.86元

舒珊珊

2020年05月27日08:50  來源:金華新聞網
 
原標題:女生“擼貓”被抓傷 獲賠醫療費384.86元

近日,在浙江永康讀初三的學生小董到寵物店花15元錢“擼貓”,結果手被貓爪子抓傷,把110和12315都驚動了。

小董說,當時她是和四個同學一起去的,除了“擼貓”,她還買了一些零食給貓吃。店裡的貓一共有十余隻,全都在店內自由走動,上躥下跳與人互動。

小董坐在地上,左手拿貓條,右手抱著一隻藍白貓,喂它吃零食。這時候,另一隻美短貓伸出爪子,把她手裡拿的貓條搶過去吃,結果小董左手虎口上方就被貓爪子抓破了皮。事發后,店方馬上用酒精為小董擦拭了傷口,還把這兩隻貓都剪了指甲。

小董父親來接她回家途中,她才說起被貓抓傷的事。父母馬上陪她到當地醫院打了人用狂犬疫苗,接著返回該店,索賠這筆打疫苗的費用384.86元。

店方拒絕賠償這筆費用。他們的理由是,店內的貓咪均已注射狂犬疫苗,都是健康的貓。該顧客被貓抓破了點皮,傷情比較輕,他們已經及時用酒精為她消毒了,不需要再去打疫苗。如果顧客不放心一定要去打,該店不賠償。

小董的父親撥打了消費維權熱線電話12315,要求該店賠償其女兒受傷產生的打疫苗的這筆費用。

永康市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調查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根據事發當時店內監控視頻顯示的情況,對照上述法律規定,綜合考量各方過錯,12315建議:由店方承擔主要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384.86元比較合理,其余損失則由小董自行承擔。

經12315工作人員釋法明理和調解,雙方最終簽字確認和解:店方當場賠付384.86元給小董的父親,其他雙方互不追究。

事發后,該寵物店門口“進店須知”在原有基礎上,新增了內容:“請小心與貓咪等寵物互動,若被抓咬,本店會做簡單消毒處理,概不負責后續,貓咪均已打過狂犬(疫苗),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永康市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認為,“進店須知”新增內容中的“若被抓咬,本店……概不負責后續”和“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屬於違法的格式合同條款,也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該店應該予以改正﹔否則,有關部門是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

接受12315消費維權方面的行政約談之后,該店負責人表示抓緊整改。

(責編:王麗瑋、張麗瑋)

原創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