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寧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規定》要求——

行政機關負責人須100%出庭應訴

蔣煒寧

2020年05月29日08:53  來源:寧波日報
 
原標題:新出台的《寧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規定》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須100%出庭應訴

昨日(5月28日),寧波下發《寧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規定》,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常態化工作機制,對行政訴訟開庭案件提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100%出庭應訴的要求。

《規定》從行政機關負責人界定、復議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分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范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程序、監督和考核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要求。特別是,對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體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生態環境保護等引發的,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重大的群體訴訟案件﹔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以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要求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等5類特別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針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因對涉訴案情及相關法律法規了解不深,庭前准備不充分,加上不了解法庭庭審程序,造成開庭時只是滿足於到場走程序、走過場,宣讀答辯狀或隻出庭不出聲的情形,《規定》從庭前、庭中、庭后三個方面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出了引導和規范,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在開庭前應做好准備,擬定開庭應訴提綱和調解預案,並在庭審中主動發聲,積極協助開展調解工作。

在寧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每月通報制度的基礎上,《規定》還明確了市縣兩級司法行政部門承擔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並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將出庭應訴情況報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此外,《規定》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

據了解,自6年前出台《關於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以來,寧波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從2015年的37%逐年上升至2019年的83.3%。

(責編:張帆、張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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