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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傾倒危廢

浙江一企業被判賠300余萬元

2021年01月07日08:1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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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南昌1月6日電 (記者朱磊)記者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景德鎮市浮梁縣法院宣判一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判決非法跨省傾倒危廢的企業浙江海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各類費用285萬余元,並承擔懲罰性賠償金17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間,海藍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雇請李某賢將1124.1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造成約8.08畝范圍內環境和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洞口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

  經鑒定,兩處受污染地塊的生態環境修復總費用為216.8萬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共計5.7萬余元,並產生檢測鑒定費9萬余元。受污染地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採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53萬余元。

  2021年1月4日,浮梁縣人民法院判決海藍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及檢測費、鑒定費共計285萬余元,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金17萬余元,同時判令被告海藍公司就其污染環境的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該案涉及污染環境犯罪已由該院審結,依法對被告海藍公司主管安全生產人員、無廢物處理資質人員以及具體實施運輸、傾倒行為的人員一並追究了刑事責任。

  《人民日報》(2021年01月07日14版)

(責編:金忠耀、王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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