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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司法工作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人民要論)

王成國
2024年12月03日08:1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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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法司法工作事關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樹立正確法治理念,把打擊犯罪同保障人權、追求效率同實現公正、執法目的同執法形式有機統一起來,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深刻闡明執法司法工作不僅要打擊懲治違法犯罪,還要追求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效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從而協調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增強社會活力,是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的題中之義,是公正執法司法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作出戰略部署。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政法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為執法司法工作的重要課題。

  社會和諧穩定高度契合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和合”“無訟”等價值理念。孔子的“泛愛眾而親仁”,墨子的“兼相愛,交相利”,庄子的“愛人利物之謂仁”,都是從善愛自身、家人推及仁愛他人、社會,從而實現人與人的和諧相處、和合共生,最終無不體現為對“和”的追求。在執法司法工作中促進修復社會關系、更好維護社會穩定,是對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等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的永恆追求,是衡量一個國家和社會文明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准,也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新時代,面對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面對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更高要求,在執法司法工作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不僅意味著發揮法律對違法犯罪的預防和懲罰功能,也意味著以建設性和恢復性的措施彌補損害。這在社會效果上有利於推動各方和解,從而更好維護人民權益、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實現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相統一、相契合,更好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優越性。當前,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我國發展進入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並存、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多的時期,各種風險挑戰不斷積累甚至集中顯露。執法司法工作承擔著實現個案正義的重要職能,是修復社會關系、推進社會治理的重要渠道。如果重程序輕實體,為了盡快結案而忽視對案件實體公正的把握和追求,或者機械套用法律規定簡單化處理,導致案子辦了、程序走完了,實質性問題沒有解決、社會關系沒有修復,也可能激化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加劇社會沖突。在執法司法工作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不僅能夠救濟權利、解決糾紛,也有利於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加強源頭治理,防范化解各類社會風險聯動升級,實現社會治理從被動處置向主動預防、從單向管理向協同治理轉變,更好支撐和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執法司法工作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上取得了顯著成效。同時要看到,受社會文化、法律規范、執法司法人員能力素質等多重因素影響,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一些蘊含修復社會關系理念的法律法規還難以有效落實落地。全面提升執法司法工作在修復社會關系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要堅持系統思維和系統觀念,從思想理念、工作體系、能力建設等多方面入手,全面協調推進,力求形成整體效能,更好維護和修復因沖突被破壞的人與人、人與公共秩序之間的關系,在奮力推進政法工作現代化中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樹立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要求相適應的法治理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政法工作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也是衡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成效的重要標准。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樹立執法司法工作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的法治理念,努力對刑事案件做到不枉不縱、寬嚴相濟,對民事案件做到案結事了、定分止爭,對行政案件做到政通人和、取信於民,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新要求新期待。要強化“案結事了是本職,結案了事是失職”的意識,把實質性化解矛盾、解決問題作為執法司法工作的目標導向,在執法司法工作各環節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社會關系實質性修復。要強化“執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讓人心服口服”的意識,把釋法說理作為“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的重要手段,以詳細、充分的判決理由說明,真正讓當事人既解“法結”更解“心結”,以“事心雙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尤其是對爭議較大、法律關系相對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更要充分釋法說理、判后答疑,真正讓當事人勝敗皆明、心服口服。

  健全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的工作體系。圍繞更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完善執法司法工作體系,為做好執法司法工作提供堅強保障。要完善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針對法律規范中與修復社會關系的現實需要不相適應之處以及法律適用范圍、修復性措施種類等方面的限制制約,堅持破立並舉、先立后破,及時提出立法建議,積極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有關司法解釋。要完善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的糾紛解決體系,有效發揮執法司法工作前瞻治理、前期預防的積極作用,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主動融入社會治理大局,鼓勵當事人之間協商溝通,在法律范圍內尋求各方都能滿意的解決方案,改善糾紛解決效果。要完善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的協同工作體系,通過明確參與模式、細化職權分配、加強辦案協同,避免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重復處罰”,充分凝聚各工作部門修復社會關系的強大合力。要積極引入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和調處,通過政策支持和資源配置,提升社會力量的專業性和參與度。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執法司法工作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增強工作效能。

  提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修復社會關系的業務能力。執法司法人員不僅是公平正義的維護者,也是社會關系的“療愈者”,執法司法人員的能力素質是決定社會關系修復成效的重要因素。要提升統籌適用法律的能力,全面准確把握相關法律規定的內涵及其背后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則、價值取向,熟練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保証執法司法工作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實現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兼顧。要提升溝通協調能力,執法司法人員在解決糾紛和沖突時,要充當溝通的橋梁,積極推動包括當事人在內的相關主體平等對話,引導各方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訴求,促使各方利益平衡、達成共識。要提升創新思維能力,面對可能遇到的各類新情況、新問題,敢於突破執法司法工作的既定模式和辦案的慣性思維,積極探索適合具體個案的解決辦法,從而有效修復社會關系。要提升換位思考能力,汲取中華法系重天理、尊國法、循人情的文化滋養,以“如我在訴”的同理心,充分考慮案件背后的各種復雜因素和特殊情況,堅持張弛有度、寬嚴相濟、法理情相統一,以辦案質效提升助推社會治理現代化。

  (作者為中共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 人民日報 》( 2024年12月03日 09 版)

(責編:葉賓得、王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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