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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乡再记】·盼保障一路同行

王慧敏

2011年06月29日14:25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手机看新闻

  随着公共财政阳光普照,这几年农民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障越来越多!

  拿就医来说,以前农民生了病,基本的状况是:大病无钱治,小病自己抗。在农村流行这么一句顺口溜:“生一场大病,一辈子家底赔净。”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据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达到671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23.5%;覆盖农业人口2.33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26.3%。今明两年,国家还要将试点县(市、区)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返贫的状况,受到了农民的欢迎。

  然而这一政策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少地方规定,农民只能在家乡“参合”,只能在当地指定医院就医才能报销医药费。这意味着,农民进城务工后,在城里有了病住了院,医药费就不能报销。也有的地方规定略为松动,规定农民进城务工,在城里确因急重病而无法返乡就医的,可以凭务工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病历,适当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用——报销的比例在20%左右,大大低于在当地就医报销比例。

  这样一来,进城务工的农民虽然在家乡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却难享受到这一制度的保障。你想一想,感冒发烧之类的小病,在当地看门诊也就是花几十元,总不能为了报销这点医药费,就辞掉工作掏几百元路费专门赶回家乡去看门诊吧?即使得了大病,也要先到当地医院就医检查确诊。俗话说“病急如山倒”,等病情确定了,再千里迢迢往家赶,能来得及吗?

  因管理和服务跟不上而使好政策打折扣的,其实不止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项。再譬如企业养老保险。国家规定,农民工也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一政策的好处自不待言,但在有些地方,好政策一用到农民身上就“水土不服”了。根据有关规定,农民工必须始终在同一城市工作,才能享受养老保险保障,中间回乡务农,或是转战到别的城市打工,这养老保险就“不算数”了。

  大家知道农民工打工的特性,如同候鸟,哪里“温暖”哪里去,哪里有食哪里飞。换言之,流动性强、就业稳定性差。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去执行,保险,能保得了险吗?

  因此,我们在制定有关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农民、农村的特点,针对其特点搞好管理和服务。譬如,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能否引进现代化网络技术?建立全国联网的“参合”农民档案,农民走到哪里,档案信息跟到哪里,通过网上信息查询,解决他们在异地看病就医的报销问题。这样,无论在天涯海角,就医不就能象在家乡一样方便了吗?



  链接:王慧敏专栏《下乡再记》《下乡手记》
(责任编辑:一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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