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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去年违法使用奥标案件增加6倍 侵犯奥标专用权案件增幅88%
浙江省工商局公布奥运标志侵权十大典型案件
人民网浙江视窗3月14日讯 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随着2008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侵犯奥运标志的案件也呈现出多发态势,去年全省共查处侵犯奥运标志专用权案件105起,案值120万元,罚款140万元,与2006年相比案件数增幅较大,达88%;共查处违法使用奥标行为的案件100起,比去年同期增长6倍,案值288万元,同比增长28倍,有效地保障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警示违法分子,同时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奥运标志专用权的意识,省工商局公布了去年以来查处的十大侵犯奥运标志典型案例,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奥运产品一定要认准授权商店,以免受骗上当。
今年是举世瞩目的奥运年。据相关部门预计,仅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商品的销售收入便可超过40亿元人民币,这对奥标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省工商局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去年在杭州专门举办了保护奥运标志的培训班,在全省部署了保护奥标的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各级工商部门通过整合职能,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加大打击侵犯奥运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力度,从严查处,对于符合移送要求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决不姑息。昨天,省工商局公布了去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件,工商部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北京奥运会相关产品只在经过特别授权的商店中出售,消费者如果发现出售仿冒奥运相关产品的情况,应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工商部门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案例一、温州龙湾查获擅自使用 “Beijing2008”奥运标志非法手机广告宣传案
“Beijing2008”、五环标志、“京”变形体,组成了中国北京奥运最具特色的标志。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一些不法商人打起“奥运”的发财梦。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一家手机店就因在广告宣传活动中擅自使用奥运标志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经初步查明,当事人叶某(温州市龙湾永中美乐通讯设备店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在未获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温州亿田文体传播有限公司印制了标注“‘Beijing2008’、五环标志、‘京’字变形体”的北京奥运会微的印刷品广告20000份,去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在其店堂内进行展示、分发,并通过《温州都市报》挟带分发了10000份。至案发时止,20000份宣传册已分发完毕,共计广告费用4000元。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等活动的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现温州市龙湾永中美乐通讯设备店和温州亿田文体传播有限公司均因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被龙湾分局立案查处。
案例二、杭州拱墅严查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
近来,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分局集中开展了查处假冒奥运特许商品、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执法大检查。根据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道了市场上出现假冒奥运商品的信息,执法人员对的小商品市场、收藏品市场和礼品销售企业进行了集中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金条、银条、纪念币、纪念章等奥运特许商品,尚未发现有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同时加强对重点为大型商场、超市内销售的标有五环等奥林匹克专用标志的电器产品等。凡使用有奥林匹克专用标志的,分局均要求厂家提供由奥委会授权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以确保其使用的合法性。
日前,该局经检队执法人员在一次检查中,一举查获了一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据查证,当事人杭州远大胶粘材料有限公司为了推销产品,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国奥委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远大JG系列化学锚栓”产品广告宣传册中印上了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和“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格言,并已放发了1200本,严重侵犯了国奥委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为此,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温州发现假冒“北京2008奥运会金银纪念币”
温州市民严先生去年购入一套名为“北京2008奥运会金银纪念币集锦”的奥运纪念币,但经该市质检院检测证实,严先生提供的该套“北京2008奥运会金银纪念币集锦”的奥运纪念产品系假冒。该纪念币共46枚,其中有福娃彩色纯银币38枚、第29届奥运会彩色银币4枚、金币2枚、五福娃彩色银币1枚、奥运会会徽纪念币1枚,纪念币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监制,中国金币总公司全球绝版发行2008套,每套单价为10800元。该套装还有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的授权书、收藏证书、一张专用收藏票据以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书等。检验报告书上还写明,该套纪念币是用99.9%的纯金和99.9%的纯银制成。
鉴定表明,严先生所购买的这套纪念币基本上都是镀金、镀银的假冒纪念币,与检验报告书上所称的含金量99.9%和含银量99.9%完全不符。此外,这些奥运会纪念币都是面值10元的金银币,但纪念币上却只有数字“10”而没有“元”字,具有较明显的假冒特征。经进一步确认,该“北京2008年奥运会金银纪念币集锦”确系假冒产品,其检测报告、专用收藏票等均是虚假资料。
为此,该市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收藏品爱好者,切勿盲目行事,应理性购买奥运纪念珍藏品;一旦发现假冒产品,应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同时,该局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与工商部门加强工作联系机制,互通信息,以免贻误破案战机,给广大消费者更大的损失。
案例四、诸暨连查三起涉嫌侵犯北京奥运标志专有权违法行为
诸暨市工商局针对2008年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和奥运经济的持续升温,进一步加大对奥运及北京奥运会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力度,并在去年七、八月间连续查获三起涉嫌侵犯北京奥运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
7月31日,该局草塔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在辖区一企业的仓库内查获商标标识上印有“08 我爱奥运”、“奥运果”字样的袜子37440双。执法人员初步查明,当事人赵某从义乌市场买来上述商标标识,擅自包装自己生产的袜子,查获时第一批37440双袜子刚包装完毕,尚未销售。赵某无法提供有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合同和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全部涉嫌侵权的袜子。
8月28日,该局大唐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迅速对辖区内某印刷厂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印刷厂车间内查获并查扣同时印有“阿迪达斯”商标和2008北京奥运会会徽标记的标识7.5万张。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郭某在对方未能提供“阿迪达斯”商标及北京奥运会会徽标记的许可及使用授权资料的情况下,为一福建人印刷此种商标标识。
时隔不久,诸暨市工商局又对一侵犯奥运标志专用权的某管业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该局店口工商所执法人员查实,该企业受上海一家公司的委托,共生产了包装上标注“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字样的PP-R管5000米,销售4000米。上海企业无法提供有关“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的许可合同等相关手续。该局依法对库存的全部1000米PP—R管作出没收处理。
案例五、拔出萝卜带出泥,海盐查获两家奥运标志侵权企业
距北京奥运会开幕还有五个月时间,一些奥运产品日渐走俏,但这块诱人的市场“蛋糕”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连日来,海盐工商部门积极开展奥运标志专项检查,两家侵权企业被查处。
沈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经过前期的周密调查后,日前一举查获了一家侵犯奥运标志的浴霸加工厂和一家相关印刷厂。该浴霸加工厂位于百步镇横港村,业主为了掩盖其侵权行为,将相关的成品、半成品和包装箱等分散放在不同地方。执法人员经过仔细检查,查获了标有“奥运”、“2008”字样及五环标志的浴霸纸箱400余件及3件已装箱的成品。接着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对提供纸箱的横港村某印刷厂进行了查处,当场收缴了带有奥运标志的印刷模板。县工商局经检大队负责人表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即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个人及企业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借奥运打“擦边球”也属侵权行为。
案例六、海宁网上查获一起奥运标志侵权案
去年11月,海宁市工商部门开展了一次企业营业性网站网络巡查,从中查获了一起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标侵权案。据悉,这是海宁首次通过网络巡查,所查获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当事人鲁某在‘中国纺织网’上建有营业性网站,宣传他们厂子生产的装饰布,他们在网站上陈列的部分样品上标有‘福娃’、‘BEIJING2008’等内容。”海宁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发现这一情况后,他们立即前往鲁某开设的纺织厂,现场查获使用上述标志的装饰布4匹及部分样本,而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使用上述标志的合法手续。
据介绍,“福娃”、“BEIJING2008”均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其权利人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所以,鲁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案例七、奥组委发函感谢新昌工商查处奥运标志侵权案
绍兴新昌县工商局在去年3月查获一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特地发函新昌县工商局表示感谢。
3月21日,新昌县工商局经检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地处该县江滨公园的的淘气堡跳跳床设备上标有“北京2008”、“OLINPIN”及五环标志,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原理即传询了当事人施某。施某交待,这套附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淘气堡跳跳床设备是他于2006年9月从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购进的,价格是4万元一套,主要供儿童在淘气堡内游戏娱乐。违法经营期间,他以5元/位、不限时间的方式收取费用。其本人并无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签订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许可合同。 根据这一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向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发函请求协助查询。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在回函中证实,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并未授权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施某使用任何奥林匹克标志,提请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为进行查处”,并“感谢贵队对我部工作的支持”。
“北京2008”、“OLINPIN”及五环标志系奥林匹克标志,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须经奥组委同意并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施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日前,新昌县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八、温岭5880双侵权鞋被扣 奥运标志不能随便用
2007年8月,温岭市工商部门在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在生产的足球鞋与包装上使用“olympic”等奥林匹克标志,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当场查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足球鞋490箱,共5880双,案值10万元。据初步了解,这些足球鞋是当事人专为外商订单生产,但订单人与当事人都不能出示与相关机构订立的使用许可合同。 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案例九、瓯海工商查处儿童凉鞋擅自加注奥运五环标志案
2007年4月,温州工商局瓯海分局新桥工商所根据群众举报,对瓯海新桥街道西山西路314弄的温州市盛星塑鞋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鞋底标有奥运五环标志的儿童凉鞋,当场查扣该凉鞋820双。
根据当事人周某交代,该厂于2007年3月下旬开始生产标有奥运五环标志的儿童凉鞋,至今共生产3100双,其中已销售2280双,销售额达到5.7万元,加上被查扣的820双,合计经营额75860元。 在谈到为何将奥运五环标注鞋底时,周某称北京2008奥运会召开在即,为了给自己的儿童凉鞋增加一些卖点,加上一些运动气息,就擅自打上奥运五环标志,根本就没有得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 工商部门指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案例十、平阳工商部门查处擅自加工经营奥运标志案
平阳县昆阳工商所去年4月在昆阳镇联东路某礼品店查获非法经营加工BEIJING中国北京奥运纪念章、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和第一、二、三套人民币金钞珍藏版纪念册大案。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奥运五环标志的Beijing2008中国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纪念章、奥运五环标志Beijing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纪念章、第28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纪念章数枚以及大洋国际收藏品有限公司证书的第一、二、三套人民币金钞珍藏版纪念册4本、上海印钞厂证书130张、中国国际钱币(香港)有限公司珍藏证书第一、二套、彩银缩微版第三、四、五套人民币珍藏册6本。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合法手续,已经涉嫌非法经营和加工奥运标志及人民币珍藏册等违法行为。对此,该所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留,并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处理。(胡雪良 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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