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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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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和谐阳光照进国有林场
——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调查(下)

鲍洪俊  梁孟伟

 

    国有林场既是浙江省林业事业的重要方面,也是所在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重视国有林场的改革与发展问题。

    近年来,浙江省先后有20多家林场通过分类经营改革,建立了新型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走上了可持续发展道路。如宁波市林场,市财政补助资金年达500多万元,停止商业性采伐,并扩大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范围。仙居县苗辽林场将林场资产分为两大块:一块以5000多亩生态林为主的资产,继续由林场管护,保留事业单位性质,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另一块经营性资产则由职工通过认购股本金的形式组建股份制公司,实行自主经营。长兴县合并3个国有林场,实行一套班子统一管理,开展分类经营,管严5万多亩生态林,把商品林中的6000多亩青梅承包给231名转制后的职工和农民经营。认真总结这些林场改革改制的经验,考虑到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国有林场的性质和定位。淳安县新安江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丰炳财认为,由于林业具有全民性、社会性、生态性、复合性、景观性和产业性的特点,是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经营,创造社会、经济、环境、文化价值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应由传统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向生态建设主体和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方向转变;由增加林产品总量为主向提高整体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转变;林业的功能应由经济为主向政治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安全功能和服务功能转变,要树立生态观、产业观、市场观、开放观。浙江国有林仅为366万亩,只占全省森林总面积的3.6%,全国比重有20%,国外发达国家的比重则高达30%。因此,考虑到国有林场的历史和现状,立足国有林场区位重要、生态公益林比重大、管护任务重等实际,围绕建设生态省、尽量不砍少砍森林的大局,借鉴发达国家国有林业管理单位由国家负担的成功经验,拟明确:一是国有林场应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社会公益职责,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任务。二是给予国有林场相应的级别,原则上,国有林场参照科局级、林区参照村级进行管理,这既有利于国有林场更好地发挥生态公益性职能,也有利于国有林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按照生态公益林的面积和管护的难易核定人员编制,原则上以每万亩7-10人控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精减机构、减少人员、增加效益的原则,对国有林场的管理机构进行系统整合,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对同一区域多个相邻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要实行机构合并,缩减为一个管理机构、一套管理班子。根据对青田县的调查,如对该县5个国有林场进行合并,有利于采伐指标的集中使用,有利于管理人员的精简,有利于林场职工的合理调配。对国有林场原场部建在山上的,逐步实行就近迁移下山;对国有林场林区、护林点进行重新调整和整合,实现通路、通电、通讯,以确保国有林场管理顺畅、捷时、有效。

    三、妥善解决人员问题。一是剥离离退休人员。对退职人员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离退休人员遗属应实行一次性剥离,按照各地确定的具体标准,林场将剥离经费一次性划缴当地社保办,一次性划缴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离退休人员剥离后,其工资不再列入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今后,在林场按时足额缴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的情况下,由社保办足额支付离退休费和各项补贴费用。二是分流富余人员。按照有关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本人自愿,经审核批准,可实行提前退休,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有关统筹费用。对改制前未参加各项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补缴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对人均经营面积不足500亩的林场,要进行人员分流。对改革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无法安置就业的国有林场职工,要在当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再就业中心登记,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确定在职人员。引入竞争机制,在定职、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四、多渠道筹集改制成本。一是盘活土地资产。对国有林场现有的土地资源进行合并盘活,对同一县域内的国有林场、苗圃、伐木场等进行系统整合,一并考虑改革问题,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用于解决林场债务问题和分流职工安置经费问题。二是整合经营项目,对国有林场原来已经建成的经济林、竹林,除用材林外,可以经折算作为改制成本的一部分,允许职工优先承包经营,直到退休为止。三是当地政府补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除自筹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四是省财政专项支持,对位于欠发达地区国有林场的改革,建议省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给予专项支持。五是解决债务问题,对国有林场利用贷款营造的森林资源,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权划分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政策措施解决还贷问题。因国家政策调整无力偿还的各类贷款,要进行逐项清理,先实行停息挂帐,然后分门别类逐步加以解决。

    五、支持国有林场的发展。一是整合部门力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温家宝总理指出:“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快林业发展改善职工生活的基本条件;要把林业基础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淳安县新安江开发总公司董事长汪建敏说,国有林场地处农村,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国有林场列入新农村建设范围,有公路交通、用电等基础建设方面享受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目前浙江国有林场需建公路1766公里,其中至场部公路为560公里、至分场(林区)公路为1207公里;全省未通电林区尚有210个,需建通电里程1059公里;不通电话林区有358个,需建通电话里程1543公里。建议明确国有林场至少享受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并整合交通、电力、电信等部门的力量,支持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允许集资建房。建议允许国有林场职工在林场经营的低山缓坡有计划地集资建房,或者在集镇所在地(结合下山脱贫、解决职工子女就近上学)进行集资建房。三是扶持国有林场发展生产。淳安县千岛湖林场场长徐青球建议,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林场二、三产业的扶持力度,如森林旅游开发、改造项目贴息贷款、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等。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林场的经费要根据事业发展的要求,逐年有所增加。建议省财政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林场扶持,列出专项资金,扶持以发展名茶为主的经济林及竹林建设、以培育森林风景资源为重点的营造林、以支持旅游开发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以确保林场职工安全和改善职工生活条件为主的危房改造、饮用水安全项目等建设。要加大扶贫力度,重点加强贫困国有林场道路、生产生活用电、通讯、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善贫困国有林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在安排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贴息贷款等,对国有林场给予倾斜。

    六、切实加强国有林场资产管理。要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林场在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抵押、企业清算等过程中引起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要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报批。要加强国有林场土地管理,土地出让项目和出让金使用管理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出让金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同时,加强对国有林场领导班子的监管,地方政府在对林场法人进行任用或调动前应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人民网浙江视窗 20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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