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需采集数据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起实施

2020年07月31日14:26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人民网杭州7月31日电 (王丽玮)今天上午,记者从浙江省司法厅和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联合举办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公共数据采集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务需要采集数据。

会上,据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杨必明介绍,公共数据开放规则是此次立法的重中之重。公共数据采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采集各类数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数据;采集公共数据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务需要采集数据。

自然人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各类事项时,有权选择核验身份信息的方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身份证明文件验证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采集人像等生物信息重复认证其身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或者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办法》规定,公共数据实行分类开放。根据数据开放可能带来的风险程度,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针对不同风险类别设置有差别的开放方式。此外,还列举了禁止开放、受限开放的具体情形,为各地开放提供明确指引。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数据开放的三种主要方式,包括通过数据沙箱获取数据结果方式进行开放,重点就是做到“数据可用不可见”,从开放方式上保障数据安全。

据省大数据局副局长蒋汝忠介绍,浙江的数据开放工作一直走在前列。2015年,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推出“数据开放”板块,首次将政府公共数据向社会公众开放。2018年,2020年,浙江省先后列入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两个国家级试点。近年来,浙江持续推进数据开放,至今已开放8677个数据集、15.2亿条数据,在7月22日发布的2020年中国开放数林指数报告中,浙江位列全国第一。

(责编:王丽玮、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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