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 新增条款11条

人民网杭州11月7日电 (记者张丽玮)今天下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会在杭州举行。结合浙江实际,《实施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对工会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标准等作出新规定,新增条款11条,部分修改31条。
浙江省现行《实施办法》于1994年制定施行,2002年进行了修订。近年来,随着浙江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兴起,企业组织形式、用工形式等发生深刻变化,现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与新情况不适应、难以满足职工群众新需求等问题,亟需通过修改予以完善。
2022年1月1日,为工会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新修改的《工会法》公布。浙江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改《实施办法》主要亮点一方面表现为与《工会法》一脉相承,如对突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落实产改工作新要求等上位法精神作出了细化和明确;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了浙江特色,为规范开展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会服务阵地建设等带有鲜明“浙江味”的工会工作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实施办法》修改内容丰富,新增条款11条,部分修改31条。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工会性质和指导思想、拓展工会基本职责、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制度、加强工会阵地建设、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方面。
在落实产改工作方面,《实施办法》细化了《工会法》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规定,增加“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作为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内容;规定省市县应当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为浙江省工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实施办法》规定,要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有益经验,切实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工会组织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签订集体合同的合法性以及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加强工会服务阵地建设方面,《实施办法》要求,要固化吸收工会活动场所、设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运作,较好解决工会组织人力不足、专业性缺乏、资源闲置等问题的经验,规定工会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更好服务职工群众。
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浙江省各级工会将结合送法进企业、新就业形态群体建会入会、工会干部赴基层蹲点等活动,将《实施办法》送到企业、站点、职工群众身边,进一步扩大《实施办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扎实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不断推动浙江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