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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浙江省河湖長制規定》施行

吉文磊
2026年08月15日09:33 |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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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起,新修訂的《浙江省河湖長制規定》正式施行。

記者從浙江省水利廳了解到,全面推行河長制的10年間,浙江省常態化組織開展河湖“清四亂”、“污水零直排區”建設、水域岸線專項整治等系列專項行動,有力守護10.1萬條河道以及2.2萬個湖泊、水庫、山塘。

“從‘五水共治’到全域建設‘幸福河湖’,河湖面貌確實好了,但部分法規條款已跟不上實踐。”浙江省水利廳河湖處處長李榮績說,這次修訂,正是為了回應這些變化,既是對治水經驗的總結,也是對現實問題的回應。

此次修訂最直觀的變化體現在名稱上——“河長制”升格為“河湖長制”,覆蓋范圍同步拓展至江河、溪流、湖泊、水庫、山塘及列入名錄的池塘、塘壩等水體。“中央在部署河長制的同時,又專門布置湖長制,我省在推進五水共治落實河湖長制的實踐中,也把保護好群眾身邊的江河湖泊、水庫山塘作為工作對象。”浙江省水利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浙江已在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積累了豐富的保護治理經驗,“此次拓展,既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浙江省河湖保護治理條例》這樣的上位法、同位法的貫徹和銜接,也是對我們多年實踐的制度確認。”

基層河湖長的履職成效,直接影響河湖長制的整體效果。針對當前存在的一些現實難題,新規在多個層面作出調整。

比如在減負方面,鄉級以上河湖長需按規定述職,村級不作硬性要求,讓一線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實地巡查上﹔科技賦能方面,無人機航拍、視頻監控等手段寫入法規,發現問題通過數字化平台流轉處理,閉環管理﹔針對機構、人員、經費等方面的基層短板,新規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明確河湖長制工作機構並保障人員力量,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河湖長制升級,最終是為了讓每條河流、每個湖泊都成為老百姓身邊的“幸福河湖”。新規為此細化了巡查事項——水面保潔、水體污染狀況、藻類和水葫蘆等水生生物生長態勢,以及堤壩、綠道、親水平台等設施的維護管理。“這些都是老百姓能直觀感受到的,也是這次新規的重點。”李榮績說。

(責編:艾宇韜、王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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