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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殺”遇上畢業季合伙創業,法官提醒各位畢業生們……

鄭金悅
2022年07月04日14:51 | 來源: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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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年,“劇本殺”憑著燒腦的推理和懸疑的劇情深受年輕人喜愛,大三學生小楊和小鄭體驗過一次后不僅喜歡上了這種游戲形式,也看中了它的市場前景。巧的是,小楊和小鄭兩人對畢業后的規劃都是創業,他們得知“劇本殺”店主董某正有吸納合伙人、共同經營“劇本殺”店的意向。於是,小楊、小鄭與董某三人一拍即合,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合伙協議。

  店主董某為合伙負責人,出資25萬元,佔出資總額的51%,小楊與小鄭則各自出資12.5萬元,兩人的資金打進董某個人賬戶,由董某保管。協議中還約定了盈余、工資分配以及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事務執行,權利義務,終止清算等事項,但條款內容十分粗糙、簡略,對風險如何控制、財務如何公開等關鍵問題均未作出約定。

  入伙后,董某將劇本創作、DM(主持)等業務交與小楊、小鄭,兩人工作量較大,董某自己卻對店內事務不甚上心。一段時間后,小楊與小鄭發現店裡生意並沒有想象中的火熱,疫情更是對經營帶來不小的沖擊。倆人也對董某在經營過程中不盡到作為合伙負責人及店長的職責、不及時公布資金往來明細等行為開始有所不滿。

  2022年3月底,董某前往外省游玩了近10天,小楊與小鄭看到其朋友圈晒出的旅行照才得知店長瞞著他們出去旅游了。常常加班至深夜的兩人見董某拋下店內繁重的工作,獨自出行,更是生氣,遂提出退伙要求,一走了之。雙方對出資金額返還、財產清算等事項產生分歧,最終訴至寧波高新區法院。

  法官表示,該案所涉的合伙協議中並未明確約定合伙人中途退伙如何清算出資額、分配盈余等問題。小楊與小鄭在合伙期限內提前退伙,且未經商量即一走了之,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如該案繼續審理並判決,一方面小楊與小鄭可能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后果,另一方面,入伙出資額的退還涉及店鋪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等,法院需要對公司賬目進行審計,但小楊與小鄭並不詳細掌握公司的財務狀況,如董某無法提供清晰的賬目,也會對小楊與小鄭產生不利的判決結果。

  最終,在雙方均有調解意向的前提下,經法院調解,原、被告自願達成協議:解除合伙協議,董某支付小楊與小鄭各82000元,款清后原告撤回起訴。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下,不少大學生心懷熱血,敢拼敢闖,志在成為商界精英。但也有不少大學生創業者因市場調研不足、社會經驗缺乏、盲目自信等原因導致創業失敗。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但在合伙過程中常會出現合伙債務、合伙賬目不清、管理不規范等問題,使得合伙人之間出現矛盾糾紛,甚至反目。

  因此,簽訂協議前,各合伙人應當清理自身的賬目,在將來的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明確自己的權益﹔認真審查對方的資本實力,檢驗對方的誠信。擬定協議時,必須書面簽訂,同時注意協議中寫得越清楚、越明白,這樣對合伙人的保護程度也就越高,越有利於合伙的順利進行。例如,要明確約定各方的投資金額、分工職責、公司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個人退出等事宜。此外,公司管理要正規,日常經營要有完整的財務賬冊,要把個人與公司的賬目分開管理,也要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來約束各方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行為。

  因合伙人之間大多是親友關系,如遇糾紛訴訟,一方面會對商業利益帶來影響,也會沖擊創業者之間的信任與情誼。在創業過程中,合伙人之間應當秉承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互信互助,合作共贏。

(責編:孫鵬、康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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