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河(湖)长制工作规范》正式实施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近日,浙江省地方标准《河(湖)长制工作规范》(DB33/T2361-2021)(下文简称《规范》)正式实施,助推河(湖)长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目前,在2017年出台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的指导下,浙江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约5.2万余名,基本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河湖长制责任体系与长效机制。但《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仅对河长制工作提出纲领性、原则性的要求,亟需一个操作性强、可落地的标准加以规范与引导。
为进一步深化浙江省河(湖)长制管理,完善河(湖)长制考核制度,有效提高河(湖)长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2019年起,浙江着手研究编制浙江地方标准河(湖)长制工作规范。经过立项论证、座谈讨论以及征求意见,浙江省地方标准《河(湖)长制工作规范》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浙江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浙江省水利厅联合印发。
作为浙江首个对河(湖)长制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省级标准,科学规范、有效实用是《规范》的最大特点。《规范》涵盖对河(湖)长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实施要求、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等方面,推动河(湖)长制工作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再到“依标办事”。
在人员队伍建设上,《规范》提出应设置省、市、县、乡四级双总河长,并遵循流域统一与分级分段(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河(湖)长有调整的,应在到任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县级及以上河(湖)长调整期间,河(湖)长联系部分应代为履职;乡村级河(湖)长调整期间,乡级总河长应指定同级负责人代为履职。
在巡查要求上,《规范》明确省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年不应少于1次,市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季不应少于1次,县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月不应少于1次,乡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半月不应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旬不应少于1次,并指明了各级河(湖)长的主要职责。乡级、村级河湖长巡查以现场检查为主,主要检查非法侵占水域、非法采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生活垃圾、污水直(偷、漏)排等情况。
针对河(湖)长巡查发现的问题,《规范》按照问题的程度分为轻微问题、一般问题、重大问题三类,处理时限分别为1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后30个工作日。问题及分类以表格化、清单式展示,规范性、指导性强。例如,出现10平方米以下的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等现象被列为轻微问题;河道违建、电鱼毒鱼、污水直排、非法采砂等为重大问题。
此外,《规范》对河(湖)长公示牌、宣传及公众参与、档案等工作也作出了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制定出台和实施,将促进地方规范开展河(湖)长制工作,提高河湖管理保护成效,增强社会大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梅林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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