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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評定分離改革實踐探索與建議

2021年09月29日14:56 | 來源:人民網-浙江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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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評定分離是全面落實招標人首要負責、實現競爭擇優的改革舉措。溫州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意見》中規定“穩步推行評定分離改革”。政策施行不久,就引起業內人士高度關注和熱議,評定分離制度的細化和落地問題值得精研與深思。

  一、溫州評定分離的探索實踐

  溫州評定分離試點工作在溫州瑞安率先開展。2018年5月,經浙江省發改委批復,瑞安成為省級招標評定分離試點地區。三年來瑞安採用評定分離的工程建設項目工285宗,累計成交金額89.93億元,項目數量同期佔比約40%。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分類有序推進。瑞安評定分離適用范圍涵蓋工程施工招標,工程建設相關的服務、貨物採購等。對1億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自主選擇實施評定分離﹔1億元(含)以上項目,經瑞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採用評定分離。二是定前調查摸底。在召開定標會議前,招標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分別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調查摸底和比對分析,全面准確掌握情況。三是自主科學定標。招標人組建定標人員庫。定標委員會按不低於2:1的比例從中隨機抽取產生。定標遵循“優中選低、低中選優”及扶持本地中小企業發展的原則,通過採用集體議事法、票決法等方法合理定標。

  溫州市本級自2018年起陸續開展評定分離改革探索。截至目前,已在12宗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試行評定分離,項目以設計招標和工程總承包居多。定標方法均採用票決法。

  二、評定分離的SWOT分析

  評定分離重新界定了評標和定標兩個環節的責權歸屬,這雖有利於解決權責錯位引發的種種問題,但也出現新的問題和挑戰,運用SWOT方法分析如下:

  (一)“S”優勢分析:實施評定分離后,招標人主體責任意識明顯增強。評定分離實現了招標人責權統一,引導招標人充分合理行使擇優定標的權利,更有利於招標選擇權和項目管理職責融合推進。改變評標專家對評標定標的決定性作用,既能發揮專家咨詢和決策參謀作用,為招標人提供全面、公正、專業的意見,又能遏制評標專家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招投標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更加緊密。評定分離將企業施工現場考核、履約情況等引入評標、定標環節,中標人施工“現場”表現與招投標“市場”挂鉤,標后履約好的企業將有優先中標機會,履約差的企業將不再將確定為中標人。中標人配合度有效提升。招標人在定標前對中標候選人已做事前了解,定標后結果選定是中意的企業,招標滿意度有效提升。因由招標人決定誰中標,中標人更注重標后履約評價,更願意配合招標人推進工程建設。

  (二)“W”劣勢分析:一方面,增加招標人與投標人私下交易、利益輸送、滋生腐敗的機會和風險﹔另一方面,招標人作為評標、定標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若內控機制不嚴、管理手段薄弱,定標權難以得到有效監督,評定分離可能會變成權力尋租的“遮羞布”。

  (三)“O”機會分析:實施評定分離促使投標人改變投標策略,從價格優先轉變為業績優先,具備優質業績的投標人更有底氣合理報價,追求利益最大化﹔促使招標人轉變觀念,承擔起招標項目和中標結果的主體責任,充分、准確地考察中標候選人的實力和意願,提升工程招標質量。

  (四)“T”挑戰(威脅)分析:評定分離制度對招標人的業務能力、內部管理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瑞安市亟需制定評定分離操作規范及招標人履責、投標人信用評價等配套制度,防止招標人隨意制定定標規則,濫用權力。招投標監管部門及紀檢部門將迎來新的監管挑戰,如何斬斷招標人與投標人交易的利益鏈,讓真正優質企業中標,又能杜絕腐敗發生?如何充分發揮專家評標參謀作用,實現評標、定標雙優等等,這些都值得深入研究。

  三、推進評定分離改革的建議

  (一)緊抓制度建設,實行統一規范。招投標監管部門應制定全市統一的評定分離操作規范和指導文件,明確適用范圍、評標程序、定標方法、定標因素、定標委員會組成、定標程序等內容及注意事項,加大對招標人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力度,提高招標水平和項目管理水平。制定招標人定標活動監管制度及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制度等,為改革落地夯實基礎。

  (二)緊扣擇優導向,促進精准定標。實現擇優目標的關鍵在於定標方法和定標因素。目前常用定標方法的優缺點及注意事項見表,招標人可以結合項目特點和自身實際,確定定標方法或定標方法組合,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和公開。當適用的定標方法不止一種時,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列舉多種定標方法,在定標會議上通過隨機抽簽的方式確定最終定標方法。定標因素應包括投標人信用評價等級、投標報價、企業信譽、擬派團隊管理能力與水平等“正面因素”,對於串通投標、挂靠、在承接項目中發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等“負面因素”實行一票否決。

  (三)緊盯風險防控,形成閉環管理。事前,招標人應完善內控機制和決策約束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將項目定標委員會名單、定標方法等列為重大決策事項進行集體商議,並報紀檢部門備案﹔事中,紀檢部門對定標全過程實施監督,若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事后,採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採用評定分離的招標項目進行重點督查,開展效果評估,提升改革成效。(梁晶、孔祥如、孔益佩、黃霞)

(責編:艾宇韜、康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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