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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依法查处一起涉疫侵犯他人隐私案件

2021年11月03日13:40 |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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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杭州11月3日电 (叶宾得)昨天,杭州公安通报一起涉疫侵犯他人隐私案件。

经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10月31日,某单位职工章某将一名被检测人员的核酸检测结果单转发至微信群,而后又被微信群内的周某转发至其他微信群,致使该核酸检测结果单在互联网上被大面积扩散。章某、周某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目前已被杭州市上城公安分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和七日的处罚。

杭州公安截图

今年初以来,疫情反复,有关涉疫侵犯他人隐私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今年1月,一份含有吉林省公主岭市涉疫人员个人信息的文件在微信群中传播扩散,文件中包含该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不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日常生活,还让不少市民精神紧张。1月27日,公主岭市公安局经取证,查明故意散布他人涉疫隐私信息人员为公主岭市居民刘某某、张某某,并将两人在家中抓获。1月7日,河北保定69岁的郝某某私自将其知悉的他人隐私信息发送至微信群内,造成该信息传播。1月10日,保定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郝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而在2020年,类似案件也层出不穷。公开报道显示,2020年2月至12月,浙江平湖、云南文山、浙江宁波、山西晋城等地发生9起涉新冠肺炎患者及亲属信息被泄露事件,13人因泄露他人隐私被罚款、解聘或行政拘留,泄露隐私者含医护人员、警察、村干部、公司职员、街道办干事等。

除了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涉新冠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法院方面已有判决先例。2020年7月14日,一则“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的新闻引出了一份《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该名单包括重庆各区县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名单中的赵女士因个人信息被泄,起诉了发布该名单的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20年12月,重庆渝北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其公众号及权威报纸上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赵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杭州公安相关负责人表示,疫情防控的当下,有关部门及时对外发布新增病例等内容,既是疫情信息公开的形式之一,也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客观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方便大家知晓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感染风险,掌握确诊或疑似人群行动轨迹,做好防范。然而,疫情信息公开,不等于个人隐私公开,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戒。

法律课堂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责编:叶宾得、康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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