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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司機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平台是否要擔責?

鄭金悅
2022年06月09日14:52 | 來源: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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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網約車行業的發展給人們出行提供了更多快捷便利的選擇,但是,當發生網約車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寧波高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20年9月,司機嚴某在非接單時間醉酒后駕駛網約車撞倒行人趙某,趙某經搶救無效身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由嚴某承擔全部責任。

  2021年1月,趙某妻子、女兒將該車輛所有權人——某網絡科技公司以及車輛保險公司訴至寧波高新區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3萬余元。

  訴訟過程中,網絡科技公司認為其與嚴某之間為車輛借用使用關系,且此次事故不發生在接單運營過程中,系司機酒后駕車個人行為所致,公司已盡到保証出借車輛性能良好、全額投保等基本注意義務,因此,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網絡科技公司系某網約車平台的運營公司,其委托某人力資源公司提供駕駛服務,該人力資源公司根據網絡科技公司要求選派、調整網約車司機。2019年12月,嚴某分別與網絡科技公司、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車輛使用協議書》和《承攬服務協議》。

  《車輛使用協議書》中約定,由網絡科技公司將車輛出租給嚴某,若嚴某連續24小時出現GPS信號切斷等動向異常,公司有權收回車輛,若嚴某因個人原因停運3天以上,需及時書面報備原因。《承攬服務協議》中約定,由人力資源公司通過網約車平台APP向嚴某發送乘客訂單,並明確了嚴某的承攬報酬計算標准等。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公安詢問筆錄查明,事發當晚,嚴某是在某酒吧喝酒后醉駕網約車,而非在接單運營中,且根據運營記錄,距離事發當日,嚴某已經持續20天未登錄平台、未接單,但其並沒有向網絡科技公司書面報備原因,公司也未按照協議書約定收回車輛。

  另查明,嚴某因此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並陸續賠償原告家屬31萬余元。

  在這種情形下,網約車平台的運營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高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方面,嚴某動向異常已持續一段時間,但公司疏於管理,未按協議約定要求司機報備原因,也未及時收回車輛,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嚴某在運營時,通過平台發送的派單指令提供網約車服務,並遵守網絡科技公司及平台的管理規范,平台直接收取客戶的服務費用,並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成,通過某人力資源公司支付司機報酬,這都說明網絡科技公司在運輸過程中處於支配地位並享有運營利益。可見,公司與司機在網約車運營過程中共同經營、共享收益,也應當共擔風險。

  因此,高新區法院一審酌定被告網絡科技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9萬余元、網絡科技公司賠償22萬余元,並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網絡科技公司不服,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網約車交通事故及其責任承擔往往涉及乘客、司機、網約車平台、勞務派遣公司、保險公司、車輛租賃公司等多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錯綜復雜。而在與司機簽約時,網約車平台常以承攬合同、承包合同等代替勞動合同,以掩蓋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的事實,逃避社會和法律責任。

  在該案中,雖然嚴某與網約車公司之間並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但嚴某和其他廣大駕駛員一樣,租賃被告公司的車輛、自繳社會保險,加入其系統並提供服務、接受其管理並同意其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潤,在網約車平台公司獲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之后,卻無需對司機因駕駛行為造成的侵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這並不合理。因此,不論從法律上,還是老百姓認知的情理上,網約車平台公司均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責編:葉賓得、康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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