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出租车被撞 乘客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

2021年03月18日08:15  来源:金华新闻网
 

  “我正常乘坐出租车,结果撞车导致我十级伤残,应该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在金华东阳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时,乘客原告王某向法官哭诉。

  去年10月,出租车司机石某驾驶出租车,途中因刹车不及时,撞上了前方正常直行的车辆,导致三车追尾,车上乘客王某左手骨折致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事故全责,另两车驾驶员与乘客王某无责。

  因赔偿费用沟通无果,王某将出租车司机石某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王某认为,石某作为出租车司机有义务将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但石某在路程行驶中致使自己受伤,应承担违约责任。除了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外,王某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石某认为这笔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同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方却只愿承担医药费等十几万元的损失。因为在保险合同中有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且按照合同纠纷起诉,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只有在侵权责任纠纷里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同纠纷的确并不支持。但民法典规定,合同纠纷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无过错的王某。因此,合同违约方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中列明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石某仍应承担。

  最终,东阳法院判决石某赔偿王某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保险公司则赔偿王某其他各项合理损失。(范煜琦、吕卉卉、胡聪颖)

(责编:金忠耀、张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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