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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发布第二批全市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钟法
2022年03月30日14:20 |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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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全体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第二批全市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邻里关系、赡养、遗产继承、见义勇为、隐私权保护等内容,深刻诠释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精神。如在一起赡养纠纷中,老人并未主张赡养费,而是希望子女多回家看看,法院予以支持;在一起继承纠纷中,法院以后妻主动照顾前妻姑姑吴某为由,支持其取得吴某部分遗产。

  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十大案例中也不乏适用民法典的典型案例。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婚庆公司在婚礼海报中写错新娘名字,擅自改变T台长度和高度,原告要求退还场地布置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予以支持。

  这些案例也是宁波法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体现。在一起合同纠纷中,杨某接受医院资助到国外进修,但未按双方约定学成返回该医院供职,法院在判决中旗帜鲜明地对杨某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弘扬了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下是第二批宁波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的详细内容。

  案例一

  员工严重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构成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音王公司诉郑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宁波中院

  案情简介

  音王公司拥有的“最佳的压缩器”“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均系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该公司员工郑某伙同他人,借机非法获取上述商业秘密,并另立某科技公司生产侵权调音台。至案发时,郑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1205台,给音王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此外,“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虚拟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宁波中院判决确认郑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后,音王公司向宁波中院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郑某等立即停止侵害该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音王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郑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根据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音王公司商业秘密损失360余万元,郑某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被告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系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也在日益加大。该案不仅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亦弘扬了诚信、法治、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二

  人才对“人才房”的物权期待权受法律保护

  ——王某某诉某银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宁波中院

  案情简介

  2018年,王某某根据政策以所在集团公司名义购买了“人才房”。但因集体公司成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被执行人,登记在集团公司名下的“人才房”被法院查封。王某某诉请不得执行其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人才房”。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系当地政府落实人才保障政策的人才保障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在与集团公司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发生冲突时,应给予王某某优于一般债权的特殊保护。法院判决不得执行王某某购买的“人才房”。

  典型意义

  运用社会主义法治力量,加强对人才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司法保障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体现,也极大彰显了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

  “空巢”老人有权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王某、胡某诉王某某赡养纠纷案

  宁波江北法院

  案情简介

  王某、胡某年过八旬,生活在自己家中。2020年5月起,作为长子的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与父母产生矛盾,拒绝探望老人,经家中亲属多次劝解未果。两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江北法院,要求王某某每周探望两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有住房及退休金,未要求被告在物质方面履行赡养义务,仅要求被告尽精神赡养义务的理由正当,符合人伦法理。同时,被告虽为人子,但也已年满六十,其妻身患疾病,需要由其照顾,二原告亦应体谅被告的难处。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每月探望父母两次。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案件的裁判保障了老年人“精神赡养”诉请的合理性,树立了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照顾父母,更应给予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正确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物业公司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属违法行为

  ——张某诉某物业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宁波镇海法院

  案情简介

  2020年,张某向物业公司投诉,称小区有个别居民在自家院内私搭乱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物业公司将印有张某个人信息的资料在业委会上发放,导致张某个人信息在小区流传。张某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在市级报纸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维护公共利益的投诉行为应受到充分肯定,其个人信息也应给予特别保护。但物业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在会议上泄露其个人信息,构成了对张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张某道歉,并在小区公告宣传栏内连续三日张贴致歉声明。

  典型意义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呼声和时代需求。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该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心和力度,弘扬了文明、和谐、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五

  婚礼现场写错新娘名字,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

  ——杨某、陈某诉宁波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宁波鄞州法院

  案情简介

  宁波一对新人杨某、陈某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但婚礼当天迎宾区所有照片海报中新娘陈某的名字均打印错误,且存在T台交接区部分、T台整体长度及高度与约定不符等诸多问题,婚礼现场与设计效果严重不符。这对新人将婚庆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要求退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礼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婚庆公司擅自改变T台高度与长度、将新娘名字写错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令婚庆公司向这对新人赔礼道歉,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案是宁波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判决的首起案件,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有利于全面维护当事人的人格权益,深刻体现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赡养人内部的赡养协议不能排除法定赡养义务

  ——陈某良诉陈某云、陈某新赡养费纠纷案

  宁波余姚法院

  案情简介

  陈某良与儿子陈某云、陈某新签订《永立分书》,约定兄弟二人各负责父或母一方。陈某云按约赡养母亲至去世。此后,陈某良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永立分书》中关于赡养父母的约定,是赡养人内部间的约定,不约束被赡养人,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综合相关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陈某云、陈某新各承担费用的40%、60%。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起码的道德和良知,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该案中,法院从法、理、情三方面作出了正面回应,表明了人民法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彰显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秀传统文化,对倡导文明家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七

  在自发的群众性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超过合理限度

  ——文某等诉王某、林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宁波余姚法院

  案情简介

  王某发起足球邀请赛,第三人任某组建足球队报名参赛,并租借职业球员陈某。林某提供比赛场地,并收取场地费。比赛开场后几分钟,陈某在无肢体冲撞的情况下倒地。现场看球医生及时为其做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急救,120急救车15分钟后赶到现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猝死。陈某亲属文某等以王某、林某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球赛系自发的群众性活动,被告对球赛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超过合理限度。陈某的猝死系自身身体状况造成,与被告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中的球赛是民间足球爱好者自发的群众性活动,该案裁判坚决不“和稀泥”,认定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超过合理限度,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向民众传递了“自陷风险不能不自担风险”的社会价值导向,符合民众朴素正义观和日常生活经验,有助于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八

  学成归国不依约回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

  ——余姚市某医院诉杨某合同纠纷案

  宁波余姚法院

  案情简介

  余姚某医院职工杨某先后与该医院签订《协议书》《双向协议书》等,就杨某赴美进修、国内读博期间的资金补助及服务期进行约定,并明确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但杨某学成后未按约回医院供职。医院据此要求杨某返还在进修、读博期间的专项培训费用、经济补助,并按约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按约履行。杨某应向医院返还专项培训费用、经济补助,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被告接受单位资助进行学习深造,承诺学成后继续在单位工作,但却未能遵守承诺,拒绝回原单位完全履行供职义务。这种享受单位红利,却不愿意履行相应义务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该案对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九

  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

  ——何某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

  宁波宁海法院

  案情简介

  听力残障人士何某下班时看见有人打架,上前拉架时被周某划伤。周某虽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但拒绝赔偿何某。何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由于周某下落不明,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该案中并没有明确的受益人。

  法官将实际情况告知何某所在公司,公司负责人得知后,认为何某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值得褒奖和肯定。公司适当补偿了何某损失,并对其进行表彰。何某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递着社会的正能量,引领着时代美好的道德风尚。在侵权人下落不明,亦没有明确受益人的情况下,法官将实际情况告知见义勇为者所在公司,公司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了褒奖和补偿,体现了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十

  后妻主动照顾前妻姑姑应分得部分遗产

  ——吴某某诉张某继承纠纷案

  宁波象山法院

  案情简介

  王某亡妻的姑姑吴某,被其养女吴某某从外地送至宁波生活,由王某后妻张某照料生活起居及住院陪护。吴某去世后,张某从吴某处继承10万元。吴某某起诉张某要求归还该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张某给予吴某生活照料和精神陪伴,可分得部分遗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诉请。

  典型意义

  对主动承担扶养义务的远亲、近邻乃至陌生人,法律应对其分得部分遗产的权利予以肯定,该案在当地社区产生重大影响,人们欣慰于法院判决对孝道及善举的支持,彰显了文明、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编:叶宾得、康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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