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成功办理浙江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近日,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额570余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正式签订,浙江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温州顺利办结。
2021年,温州市永嘉县水利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温州某建材公司未经水利部门许可,擅自将砂石大面积堆放于楠溪江滩地。该局根据综合执法改革相关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2022年7月,温州市水利局、永嘉县水利局在联合巡查中发现该河段砂石堆积仍未清理。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同时委托第三方对此次砂石堆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
由于没有先例可以借鉴,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权责认定、程序规范等争议。此外,工作组在与企业磋商过程中,企业以其违法行为已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实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为由,提出不应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对此,工作组一方面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企业答疑释义;另一方面,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工作组多轮上门与企业磋商,进行释法说理,重点介绍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评估依据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等,最终促使企业方转变观念,主动承担起生态修复责任,签订赔偿协议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该案的成功办理,改变了以往对水事违法行为一罚了之的现象,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为浙江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案例,对案件中争议焦点问题提供了温州样板,同时营造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为温州市水利系统推进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接下来,温州市水利系统将以此次案件办理为契机,继续加强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实现水生态环境损害“应赔尽赔”。同时,拟制订“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南”,进一步细化规范工作标准及流程,努力形成具有温州特色的水利领域生态损害赔偿标志性成果。(杨晖、洪东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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