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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普法窗】

訴訟費由誰來交,交給誰?

郭揚
2021年07月27日15:42 | 來源:人民網-浙江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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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交納的費用,可以不交納或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訴訟費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証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

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負擔,但勝訴方可以自願承擔。常見的訴訟費用分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由法院決定﹔

2、離婚案件中,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決定﹔

3、法院裁定准許原告或上訴人撤訴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上訴人自行負擔﹔

4、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証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用,由起訴人或申請人負擔﹔

另外,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即再審案件,一般來說,當事人無需交納受理費,但當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証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需要交納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均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

為了讓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符合減免緩交訴訟費情形的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証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証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証明材料等。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責編:郭揚、康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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