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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③】

违停车辆因失火受损,车主亦将承担责任

艾宇韬
2022年01月22日10:43 |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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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奉化章先生的私家车彻底“火”了。

  2019年11月,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某幢房屋旁停放的电瓶车起火自燃,火势蔓延到章先生停放在相邻位置的私家车,导致其车辆后备箱完全烧毁。

  经当地消防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系电瓶车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保险公司在支付私家车车主保险金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瓶车车主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车损现场。奉化法院供图

  奉化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被告李某作为电瓶车的所有者,享有使用该电瓶车之利益,对该电瓶车应尽安全管理义务。该电瓶车发生自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作为电瓶车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经审理发现,案发时受损车辆停放于李先生家门口,该位置当时并未划定停车线,该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机动车车主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酌情确定被告李某对损害结果承担70%的责任。

  原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遂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在二审诉称,附近居民将车辆停靠在事故区域内已成惯例,且事故发生地现今已划有停车位,说明有关部门对在该区域停车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了追认,因此私家车车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停车划线位作出的调整,并不能改变事故发生时车辆停放不当的事实,鉴于李某实际家庭经济状况,一审判决较为合理,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行为人因违法停车造成损害结果的,自身需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近年来,老旧小区“停车难”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的安全与和谐。奉化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该小区内没有停车场,但在不到一百米内就有一个地下免费停车场,因此居民也应当遵守文明停车、规范停车规范,在方便他人的同时,也是在保护自己。

  【往期回顾】

  以案说法①:挂名股东不想担责?公司破产后股东依法应当补缴出资款

  以案说法②:砌2米高墙阻挠判决执行 法院对“拒执”行为重拳出击

(责编:艾宇韬、王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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