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①】
挂名股东不想担责?公司破产后股东依法应当补缴出资款

平日一向遵纪守法的小李,突然接到了来自法院的电话。“我明明只是个挂名的股东,现在却也要为公司破产承担出资义务。”他委屈地说道。
2021年5月,宁波市宁海法院受理了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身为公司股东的小李需要足额缴纳90万元的资额。
“我以为仅仅是挂个名,不仅可以当老板,还能拿到公司股份,就没有多考虑。”小李表示,一年之前,公司老板王某由于被列入法院失信黑名单,提议希望能由他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将获得0.5%的股份。
面对这样一件“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小李一口答应下来。
然后没过几个月,小李的老板梦就破碎了。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司也因资金链断裂而停止经营。
同时,由于该公司职工在任职期间没有拿到过工资,这家空壳公司名下也没有任何财产,因此不得不向宁海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小李作为公司三位股东之一,依法亦有责任补缴出资款。
宁海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股东身份被公司章程确定,并且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后,该股东就有责任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清算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审理本案的法官建议,小李虽抗辩自己并非公司实际负责人和实际股东,但其作为公司章程确定并登记备案的股东,其无法逃脱履行出资的义务,如果他和王某之间有代持股的协议,他可以在对公司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向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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