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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也要刚柔并济

宁波市对18类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冯瑄、陈晓众
2022年03月28日08:38 |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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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既要保持高压,也要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刚柔并济。记者3月27日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根据最新发布的生态环境助企惠企“十条”措施,宁波市将全面施行《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度(以下简称《清单》),对列入《清单》范围的7个方面18类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对恶意排污及对区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等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是必须的,另一方面,在法律的框架内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也是必须的。‘十条’提出实施差异化监管,可以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负责人说。7个方面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无需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该类违法行为将被认定为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初次被发现,且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不予处罚。

  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初次被发现、及时完成整改的这类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两种情况可被认定为初次违法行为,一是在《清单》生效后第一次被发现的;二是在《清单》生效前第一次被发现,但生效后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据悉,18类不予处罚行为,不是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各地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责编:孙鹏、康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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