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 首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人民网宁波3月16日电 (方彭依梦)今天上午,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这是全国第十家挂牌的国际商事法庭。
3月16日,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宁波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处“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交汇点,是全国唯一的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宁波法院大力实施审判精品工程,主动服务保障高水平“走出去”与高质量“引进来”,2012年至2022年,审结、执结各类涉外案件1.66万件。截至2023年1月1日,宁波两级法院均取得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为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建设更高水平的涉外审判体系,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经最高法院批复和浙江省委编办批准,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正式设立。
揭牌仪式中,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全体法官、各基层法院院长及涉外民商事审判部门负责人在宁波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文岳的领誓下进行宪法宣誓。宁波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钟关华监誓。
3月16日,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据了解,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将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多元化、数字化发展方向,努力打造“四个高地”——
中国法治形象展示地。把握全国唯一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优势,举办年度国际论坛,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涉外法治领域话语权。
涉外争端解决优选地。健全涉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开展“中立评估调解”,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公正、高效、便利解决。
大保护大服务先行地。与商务局、海事法院、司法局等建立联席机制,构建自贸区宁波片区法律大保护大服务格局,持续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智慧涉外审判示范地。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研发基地优势,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运用,推动涉外商事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度融合。
当日上午,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在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由宁波中院副院长陈文岳担任审判长。该案的审判对国际商事贸易中交易主体的认定、准据法的适用以及域外法查明等具有示范意义。
3月16日上午,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在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2020年8月,某国D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香港F公司发起手套采购订单并付款,后由宁波F公司交付部分货物。2021年3月,香港F公司唯一股东黄某(也系宁波F公司唯一股东)向D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表示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交付剩余货物,并承诺分5期退还货款合计150余万美元。但黄某及其公司并未按约履行退款义务,D公司遂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宁波F公司、香港F公司、黄某连带返还货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香港F公司返还货款,驳回了D公司其他诉讼请求。D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现场,当事人围绕合议庭归纳的涉案交易的卖方主体、是否由宁波F公司及黄某承担还款责任两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
关于涉案交易的卖方主体。D公司采购订单上所列的卖方为香港F公司,香港F公司接受订单,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卖方为香港F公司。D公司向香港F公司付款后,香港F公司逾期未交货、未退款,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宁波F公司交付部分货物,属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不影响卖方主体的确定,不应作为卖方承担退款责任。
关于有无必要“刺破公司面纱”(即在特定情况下,法律穿透公司的独立人格,由其背后的股东或关联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能否刺破香港F公司的面纱,应当适用该公司登记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所作的法律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中的成文法并未对刺破公司面纱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例的裁判重点在于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欺诈、隐瞒等非法目的。现D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香港F公司与黄某实施了欺诈或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故并无必要刺破香港F公司的面纱,黄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宁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16日,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在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宣判后,审判长陈文岳当庭发表法官寄语:国际贸易、涉港澳台贸易相较于内贸而言,市场不确定因素更多、交易规则更复杂、法律风险应对难度更高,但司法的平等保护不因当事人身份、国别、法域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建议从事国际贸易、涉港澳台贸易的市场主体尽量熟悉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交易规则,提前了解争议解决可能适用的准据法,准确把握交易对象主体信息,做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合同履行能力等信息的尽职调查;为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可以积极寻求有效的担保,比如投买出口信用保险、开立独立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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