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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半价消毒餐具引纠纷 餐饮店老板被告上法庭

邵雪栋、邵珊珊
2022年02月24日15:59 | 来源:宁波鄞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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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使用了更为便宜的消毒餐具,宁波鄞州一家餐饮店老板被供货商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小虎是鄞州区一家夜宵店的店主,他与A公司于2021年6月签订了《消毒餐具供应合同》,约定A公司为夜宵店供应已消毒套装餐具,单价1.1元/套,合作期限自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合同约定:“在合作期间,如小虎经营的夜宵店部分/全部使用第三方供应商消毒餐具或部分/全部未使用A公司消毒餐具,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且需承担守约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A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8日发现小虎的夜宵店使用了第三方供应商的消毒餐具。

  A公司来到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夜宵店支付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而小虎却认为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为1万元。小虎认为,违约使用第三方供货,是因为第三方的供货价格仅为A公司价格的一半,且只在10月减少了A公司供货的使用量,并未完全使用第三方供货,今后也愿意继续由A公司供货。而且合同约定违约金1万元/次,属约定不明,2021年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8日属一个供货周期,应作为一次处理。最后,违约金单次按1万元计,明显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1.5万元。理由是,《消毒餐具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小虎存在违约事实,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违约金1万元/次”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何为一次,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按单日、单次配送、单一供货商解读的可能。故对小虎有关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抗辩,予以采纳;A公司以在不同3天发现的违约事实作为3次违约处理,依据不足。其次,依据原告所述,A公司在2021年10月前与小虎的月均业务量在2000元左右,之后降至1000元左右。即使原告所述属实,A公司2021年10月以来的直接损失也仅在几千元,一年合同期内的营业额据此推算也仅两万余元。A公司主张违约损失3万元,超出了被告在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性,属过分高于损失。最后,“部分/全部使用第三方供应商消毒餐具或部分/全部未使用A公司消毒餐具的视为违约”系排他性独家供货条款,实质上限定了小虎只能与A公司进行交易。A公司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应当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本身入手去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从而赢得市场占有率。如果对违反排他性独家供货条款的高额违约金不加调整,既对合同相对方不公平,也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不利于原告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酌情调整,判决被告支付原告A公司违约金1.5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中,A公司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部分/全部使用第三方供应商消毒餐具或部分/全部未使用A公司消毒餐具的视为违约”,并辅之以“违约金1万元/次”的违约责任,被告违反合同条款有违诚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A公司自述是宁波地区同行业的头部企业,合同中的排他性供货条款以及高额违约条款实质上限定了小虎只能与A公司进行交易,双方的这一约定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不利于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不值得倡导。

  鄞州法院提醒,在订立合同时应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表意模糊的用语,比如此案中的“违约金1万元/次”,又如常见的“还欠款”“违约方所在地”“牵头”等。对违约金的设置,也应结合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合理确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将面临违约金被调低的法律风险,不但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还要负担相应诉讼费。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如以排他性独家供货条款辅之以高额的违约金变相剥夺交易相对方的交易选择权,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还将面临反垄断执法的法律风险。

(责编:叶宾得、康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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