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担保人,为何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同?《民法典》里有答案
在生活中,许多人出于好心都会为公司、朋友的借款进行担保,那么在签字时,一定要弄清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甲公司常年向乙公司购买金属制品,后经双方结算,截至2021年10月底,甲公司共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
11月,甲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约定自承诺书签订之日起,每月10日前归还乙公司本金5万元,如果不按期归还,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一次性归还全部货款。
该笔债务由小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的下方,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小王在担保人处签字,小葛在内容同样的另一份《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虽然签订了承诺书,但甲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仅在2021年12月归还了27000元便没了下文。
多次催讨未果后,2022年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小王、小葛起诉至宁波宁海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小王和小葛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小王和小葛表示,钱是甲公司欠的,应该向甲公司讨要。如果公司破产了,二人才承担还款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债权人,既可以向甲公司催讨欠款,也可以向小王和小葛催讨,三者需要同时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承诺书》约定小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葛应按连带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而小王在担保人处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归还乙公司货款47.3万元,小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王对上述款项中甲公司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改变了《担保法》中原有的保证方式推定规则,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推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变更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这也是《民法典》制定中的最大亮点之一。
该案中,王某仅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未明确表明其保证方式,因此按照《民法典》规定,小王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对甲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的无法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小葛在承诺书上承诺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小葛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无需等到甲公司的执行结果,就要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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