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被同学推下游戏高台造成十级伤残

湖州安吉法院判决幼儿园和家长均需担责

宁杰

2021年01月25日08:54  来源:湖州日报
 
原标题:法院判决幼儿园和家长均需担责

湖州安吉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一起6岁幼童在校内游戏过程中受伤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根据责任大小依法判决幼儿园和家长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18年6月,6岁的西西和奇奇、小安同为安吉县某幼儿园学生。事发当天,三个孩子在园内操场进行户外游戏,西西攀爬上一块高约1米的正方体箱式游戏平台,准备起身跳跃到地面软垫。这时奇奇和小安也爬到箱顶,看着西西摇晃的背影,开始了他们的“恶作剧”——奇奇提起膝盖,小安抬起手臂,共同将西西推下游戏高台。

事发后,幼儿园和奇奇父母急忙将西西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神经损伤。经鉴定,西西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因多次沟通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去年7月,西西的父母将幼儿园、奇奇和小安一并起诉到法院,因三个小孩均未达到八周岁,所以由其父母(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针对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儿童,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尽管西西是被奇奇用膝盖顶、小安用手推后摔落受伤,但事故发生地在幼儿园,而幼儿园对三人均有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教育、管理职责,过错推定应承担责任。自主游戏不等于无序游戏,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尽管事故事发突然,但仍暴露出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游戏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如事发时游戏中的箱式游戏平台旁并无教师,任由幼儿无序攀爬跳跃,多名幼儿同时站在箱顶平台亦无教师制止,存在互相推挤摔落等风险。综上,法院认定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游戏过程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西西的损伤应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奇奇和小安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幼儿园承担西西损失的70%,由奇奇和小安的监护人承担西西损失的30%。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责编:王萧萧、张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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