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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盗版盲盒 宁波余姚一超市被起诉赔偿3万元

姚法
2022年04月21日13:29 |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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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盒作为一种潮流玩具,因存在随机性、趣味性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特别是年轻群体的青睐,但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盲盒背后,却隐藏着诸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近日,因为卖了一款盲盒,宁波余姚一家超市被起诉了。

  销售盗版某品牌盲盒

  超市被起诉赔偿3万元

案涉侵权商品

  2021年7月,某盲盒品牌公司经调查发现,余姚某超市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特定关系,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超市的行为损害了原告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遂将其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存在侵权行为,但表示自己侵权行为危害小、获利少,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降低赔偿金额。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停止销售+赔偿!

现场比对案涉商品

  4月21日,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原告所持有的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受法律保护。该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为相同商品,商品外包装上印有“POP MART”字样,与原告的案涉商标完全一致,文字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客观上对原告产品的声誉和知名度产生一定损害。

  另查明,被告的经营范围涵盖食品、水果、日用百货销售等,盲盒玩具的销售并非其主营业务,侵权商品销量低,且被告店址位于城郊,经营规模较小,对于原告商标影响力的损害较为有限。同时,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对于相关商品的经营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部分假冒伪劣商品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虽不能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但其侵权主观恶意较小。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实际获利,故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主观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法官说法

  盲盒最大的卖点在于“IP+潮玩”,大部分盲盒以独特的形象设计作为卖点,既突出了商品的个性化,又能够为盲盒增加社交属性。然而,随着盲盒产业的突飞猛进,抄袭、盗版等问题也日益突出。那么,小小的一个盲盒,背后究竟存在哪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呢?

  首先,盲盒公仔在线条、色彩搭配等步骤上具有体现设计师独到构思的空间,该部分构思的表达被认定为立体的美术作品,擅自使用他人已有的立体设计,将涉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其次,盲盒公仔本身也可能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此情况下,其他的玩具生产商若是要生产款式相近的公仔玩具,应在拟人的基础上进行更多独特的设计。如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他人作品以设计、制作包含公仔玩具在内其他产品并发行的,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后,由于盲盒销售形态的特殊,除了玩具本身,盲盒的外包装也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果直接抄袭他人盲盒外包装设计的,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攀附市面上已有其他品牌的良好商誉,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特定商品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则可能涉嫌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上述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犯罪,从而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注意的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可能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所以,法官在此提醒,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不仅要保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更要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进货渠道并保存好进货凭证,仔细核查相关商品的版权,以防被权利主体追究侵权责任。

(责编:叶宾得、康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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