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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車遇漲潮被淹,保險公司竟拒賠 法院:支持!

彭羚
2022年05月11日19:10 | 來源:寧海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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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高興興駕車出門海釣,卻遇到海水漲潮,車子被淹了不說,保險公司還拒絕賠償,李先生感到十分郁悶。

  前不久,寧波寧海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李先生是一名海釣發燒友,2021年11月的一天清晨,他駕車前往某鄉鎮,將車輛停在船廠附近,便出海釣魚了。

  中午回來時,卻發現車子因海水漲潮被淹了,李先生立即報警並通知保險公司,派出所民警到事故現場后發現車子確實有被海水淹過的痕跡。

  隨后,李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標的車發生的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范疇為由,拒絕賠償。

  李先生認為,自己在2021年6月時為涉案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公司也收取了保費。海水漲潮不可預見,更何況投保時並沒說明車輛被潮水淹沒的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

  為此,李先生特地找了評估機構對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經評估,本次損失達61700元,李先生支出評估費用3200元。

  2022年3月,李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寧海法院,要求其履行保險責任,支付保險賠償金61700元並承擔評估費用3200元。

  保險公司則表示,李先生將車輛停放在海邊存在一定過失,而且潮汐是正常的自然現象,不屬於自然災害,自然災害才是保險公司的責任范疇。

  李先生抗辯稱,作為附近的居民,加上生活經驗判斷,停車的位置不會被潮水淹沒。但當日此處的海水漲至如此高度,遠遠超出自己可預見的范疇,因此這屬於自然災害,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由於潮汐是海水在天體引力作用下產生的周期性運動,是一種有規律的、可預見的自然現象,並非突發和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李先生提供的証據僅能証明涉案車輛曾因潮汐而被海水淹過,但未能提供証據証實涉案車輛被海水淹時的漲潮超過原有的規律性並且被認定為自然災害。因此,案涉車輛因海水漲潮受淹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故寧海法院判決駁回李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自然災害是指對人類以及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破壞性影響的自然現場,包括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台風、熱帶風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等。

  寧海法院法官提醒,保險合同簽訂時,存在諸多條款,投保人在投保時可能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有所注意,但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范圍卻容易忽視。保險合同簽訂的目的在於轉移和分散風險,而風險的核心含義是“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和損失”。因此,保險合同也體現為一種不確定性,即以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事件作為賠付保險金的依據。該案中,潮汐屬於有規律的、可預見的事件,不具有風險特征,其所帶來的車損不在保險范疇。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艾宇韜、康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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