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试用期被辞退,公司必须赔偿吗?法院:不一定
一说到劳动者试用期被辞退,大部分人的第一想法可能会是企业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理应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可是,只要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就必须要支付赔偿金吗?答案是否定的,具体还要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否达成解除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2021年年底,宁波象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李某系于2021年7月通过招聘进入被告某公司,双方就工作岗位、薪资待遇、试用期限等进行约定,并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工作一个月后,李某收到了该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李某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
该公司表示,之所以聘用李某,系因其应聘时简历上填写的工作经历与所聘岗位有较高匹配度,但之后发现李某的工作经历均系编造,且其在工作效率、执行力、责任感等方面表现较差,未能达到公司考核录用条件。另外,李某也未向公司提供学历证书、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属于约定不予录用的情形,故而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服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不仅虚构工作经历,以欺诈的手段使招聘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还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该公司提供学历证书等材料,符合不予录用情形。故而本案中,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象山法院法官表示,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适应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将录用条件具体细化,为试用期考核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这样不管录不录用都有迹可循,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提供自己的工作、学习经历,如编造相关经历,则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胜任岗位工作不看简历而看能力,特别是试用期的新员工,要系好在新公司的“第一粒纽扣”,在试用期间尽快适应、勤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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