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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④】

偷偷开回质押车辆,还到法院“贼喊捉贼”?罚款1万元!

艾宇韬
2022年01月25日16:13 |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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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开我自己的车,还能算盗窃?”面对民警的询问,吴某情绪激动地挂断了电话。

  近日,宁波鄞州公安机关负责协助鄞州法院寻找一辆失踪近两年的车辆,在观看道路监控过程中,却发现该涉案车辆仍由车主吴某驾驶。

  通过警方多方调查,该起案件的事实逐渐明朗起来。

  此前,吴某因急需资金用于周转,借款后将名下车辆质押给了借款人童某。然而在2020年7月,童某突然发现该质押车辆竟不翼而飞,车主吴某却对报案处理毫不在意。

  无奈之下,童某只好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吴某归还借款并赔偿逾期利息等损失合计11万元。

  “要我还款也可以,但我那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弄丢了,应该倒赔钱给我。”被告吴某坚称,原告童某需要为车辆的失踪承担全部责任,“把车子交给他后就没碰过车子,我根本不知道车到哪去了。”

  质押汽车不翼而飞,究竟是失窃被盗还是人为藏匿?当承办法官张晓霞正要对吴某进行进一步询问时,其却称自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并且起身离开法院。

  为寻找消失汽车的具体去向,原告代理人持鄞州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前往派出所调查相关情况。虽然道路监控照片较为模糊,但原告代理人经过比对发现,车辆驾驶人脸部轮廓与吴某非常相似,因此认定吴某私自开走了汽车。

  随后几天,在公安机关连续的调查询问工作下,吴某最终选择主动来到鄞州法院,向法官说明了事实真相。“我之前因还不出钱,料想法官也不会花大力气查找车子,就对法院撒了谎。”吴某痛哭流涕地说,“我如今真正意识到自己做了错事,我家庭状况很困难,希望法院能对我虚假陈述的行为宽大处理。”

  法官对吴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告诫其今后不能再作任何虚假陈述,吴某也就自己的行为再次向法院及原告童某诚心道歉,童某表示了谅解。

  【法官说法】

  针对吴某刻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妨碍法院诉讼的行为,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良好、原告也予以谅解,鄞州法院依法对被告吴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吴某在法院作出处罚后,表示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也不敢有任何虚假陈述的行为,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往期回顾】

  以案说法①:挂名股东不想担责?公司破产后股东依法应当补缴出资款

  以案说法②:砌2米高墙阻挠判决执行 法院对“拒执”行为重拳出击

  以案说法③:违停车辆因失火受损,车主亦将承担责任

(责编:艾宇韬、康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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