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实行非遗名录保护等制度
8月30日,《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一审。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非遗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破解宁波市非遗保护困境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总结宁波市非遗保护经验、推进非遗保护法治化水平的必要途径,是适应非遗保护新形势、推进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说。
《条例(草案)》共二十五条,主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非遗名录制度、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非遗调查与保护、非遗融合传播与交流、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为了加强对宁波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名录保护、属地管理制度,并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区县(市)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且明确了可以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明确了属地管理和逐级上报制度,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管理和报送作了要求;三是创制性地设立了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
《条例(草案)》在加强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上,作了相应规定:将现有的“三位一体”认定经验从立法上予以固化,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时,同时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明确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非项目保护单位、非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明确了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开展数字化保护;鼓励特定区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支持本市大运河沿线区县(市)建设运河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推动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以及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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