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省两会】两会之声

浙江省政协委员金克明:加强个人破产改革探索,制定《浙江个人破产条例》

郭杨

2021年01月27日08:25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委员名片】金克明:浙江省政协委员、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在浙江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浙江省政协委员、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金克明提出,要加强个人破产改革探索,制定《浙江个人破产条例》。

  自2018年起,浙江温州、台州等地法院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办理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截至2020年底,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共计2.027亿元,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16.53%,有效畅通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

  同年12月3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这意味着浙江省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有效探索,已积累一定经验,但仍存在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可程度不高;法律制度供给缺位,性质不明,效力存疑等难点问题与法律上的堵点。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制定《浙江个人破产条例》,金克明从三方面提了建议。

  首先是,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对象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中仅规定债务人可以申请开展债务清理工作,应当确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程序上,工作指引仅对债务清理进行规定,但个人破产远不止破产清算,应当规定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对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程序,最终实现债务清偿。表决机制上,由债权人一致同意改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即可,有效推进破产程序。

  其次是,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防止恶意逃债。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应当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确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债务人登记破产信息的义务。明确破产欺诈行为不予免责,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撤销免责裁定。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况下对债务人进行责任追究。

  最后是,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完善配套机制。

  在条例中应当明确规定成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破产办理中的行政事务,规定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责包括确定管理人资质、人选,并管理、监督管理人;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的协调机制等。通过规定管理人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资料;管理、监督、协助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代表债务人提起、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仲裁等活动;管理、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的行为等职责。形成专业的破产办理体系,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更加完善。

  金克明同时建议,在《浙江个人破产条例》框架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总则、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简易程序、破产事务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这几个部分的内容。

(责编:艾宇韬、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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