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借款超300万元需备案 浙江立法规范民间借贷

2020年05月19日08:35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人民网杭州5月19日电 (王丽玮)近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民间借贷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提出,若单笔借款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下同),借款人应进行备案。

浙江民营经济发达,地方金融活动十分活跃。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题中之义。本次《条例》包含六个章节共52条,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在第18条和第19条,《条例》对民间借贷活动做出详细规范。

《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条例》指出,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具有“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条例》规定,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可以通过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查询窗口进行查询。查询备案信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借款人授权证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此外,《条例》还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经依照《条例》备案的民间借贷,金融机构不得将其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面因素,“但是借款人超出自身还款能力大额借款,以及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依法认定构成不良信息的除外。”

(责编:王丽玮、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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