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浙江之聲
沈滿洪代表:完善建筑業“實際施工人”司法解釋 推動建筑業健康發展
人民網杭州3月8日電 (方彭依夢)“我是從事生態經濟學、資源經濟學等領域研究的學者,也是高校的黨政管理者。因此,我將盡我所能,從我熟悉的領域提出議案和建議。”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農林大學黨委書記沈滿洪說。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農林大學黨委書記沈滿洪。受訪者供圖
自2018年當選為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以來,沈滿洪先后提交了5件議案和15件建議,多數得到中央和有關部門的採納。生態文明建設、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等方面,一直是他的關注重點。
2021年全國兩會后,沈滿洪和團隊成員在浙江多個地區進行調查研究。“因為承擔金華東陽打造經濟強市產業發展布局課題研究,我們花了兩周時間在東陽市進行實地調研。建筑業是東陽市的支柱產業,因此,調研投入更多一些。”沈滿洪表示,根據東陽市調研的情況,他們又去到杭州等地的商會及建筑業行業協會做了相關調查。
沈滿洪和團隊成員深入浙江省遂昌、東陽等地調研。受訪者供圖
沈滿洪在調研中發現,建筑業面臨一個重大的司法障礙——司法實務中認定“實際施工人”過於隨意,出現同案不同判決,沒有統一的界定標准,將企業內部經營責任人與實際施工人混淆,困擾了建筑業的進一步發展。
據了解,實際施工人制度從2004年建立至今已經歷17年,當初為了保障農民工利益的設想值得肯定,但實際施工人拿到的工程款能否實際流向農民工的“口袋”,並無制度上的保障。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要求由發包人直接將人工費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承包人向農民工發放。“這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制度安排。現建筑業及相關配套的法律規定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此,現實際施工人制度還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值得商榷、反思。”沈滿洪認為,現行“實際施工人”認定過於寬泛和隨意,對建筑企業內部承包制造成沖擊。
據沈滿洪介紹,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既沒有出台認定“實際施工人”的具體標准,也沒有對現實中長期普遍存在的企業內部項目經濟責任承包經營模式作出肯定,導致實務中將“挂靠”“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與“企業內部項目經濟責任制承包經營”(即內部承包)混淆,讓部分不講信用的項目內部經濟責任制承包人,利用法律漏洞,以自己利益作為取舍衡量標准,在爭取工程款有利可圖時以“實際施工人”名義起訴發包人或所在建筑企業,在對外需要支付時又以建筑企業名義承擔義務。
“司法實踐中,項目內部經濟責任制承包人對外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法院無一例外地將所有外欠的人工、材料、租賃等費用判給所在企業承擔,而項目內部經濟責任制承包人卻可以‘實際施工人’的名義要求所在企業支付其工程款項,權利和義務嚴重不對等,導致‘拿到工程款的人不承擔施工債務、承擔債務的人拿不到工程款’的失衡局面。”沈滿洪告訴人民網浙江頻道,近年來,建筑行業項目內部經濟責任制承包人(項目經理)以“實際施工人”名義起訴所在建筑企業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款項的案件不斷增多,法院的許多判決支持了其訴請。此類訴訟,會嚴重影響建筑業現行的經營機制,如果大面積產生,可能會給建筑行業及法治實踐帶來嚴重損害。
“施工企業作為建筑業最重要的經營主體,施工企業能否健康發展,事關國計民生。”為此,沈滿洪提出,完善對“實際施工人”司法解釋,建議明確“實際施工人”的標准,將已與建筑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和內部承包合同的項目內部經濟責任制承包人排除﹔明確建筑企業尚未完成結算和收到結算款之前,“實際施工人”向建筑企業主張工程款支付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企業怠於結算情形除外)。同時,建議以司法解釋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形式,確認建筑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制受法律保護,確保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糾正司法實踐中對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制的合法性認定要求過嚴的情形。
此外,沈滿洪還建議最高院組織相關部門對建筑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制存在的問題及面臨的風險等組織專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提出符合實際的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報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以最終在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層面解決建筑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制承包經營的規范和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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