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地方>>宁波

【人民普法窗】

出借银行卡,可能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张帆
2021年07月31日18:09 |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小字号

有一天,张三接到姐夫电话说:“张三啊,你能去做几张银行卡借我吗?我生意上的钱想用来转转账什么的,到时你把钱从微信、支付宝提现出来,再转到别的银行卡上就行。”

张三明知姐夫的行为不妥,但出于亲戚关系考虑,姐夫平常对自己家又比较照顾,就去办了几张银行卡,并绑定微信、支付宝后借给了他。短短两天时间,张三的银行卡就转入了15笔钱共计20余万元。

那么,张三这个忙究竟帮得对不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最终,余姚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看了张三这个故事,你还会轻易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吗?

今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明确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同时,对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以一定的方式予以转账、套现、取现,还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所以,大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存取工具,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切不可因一时贪婪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责编:张帆、康梦琦)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