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浙江之声
沈满洪代表: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 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
人民网杭州3月8日电 (方彭依梦)“我是从事生态经济学、资源经济学等领域研究的学者,也是高校的党政管理者。因此,我将尽我所能,从我熟悉的领域提出议案和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书记沈满洪说。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书记沈满洪。受访者供图
自2018年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以来,沈满洪先后提交了5件议案和15件建议,多数得到中央和有关部门的采纳。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方面,一直是他的关注重点。
2021年全国两会后,沈满洪和团队成员在浙江多个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因为承担金华东阳打造经济强市产业发展布局课题研究,我们花了两周时间在东阳市进行实地调研。建筑业是东阳市的支柱产业,因此,调研投入更多一些。”沈满洪表示,根据东阳市调研的情况,他们又去到杭州等地的商会及建筑业行业协会做了相关调查。
沈满洪和团队成员深入浙江省遂昌、东阳等地调研。受访者供图
沈满洪在调研中发现,建筑业面临一个重大的司法障碍——司法实务中认定“实际施工人”过于随意,出现同案不同判决,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将企业内部经营责任人与实际施工人混淆,困扰了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
据了解,实际施工人制度从2004年建立至今已经历17年,当初为了保障农民工利益的设想值得肯定,但实际施工人拿到的工程款能否实际流向农民工的“口袋”,并无制度上的保障。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由发包人直接将人工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承包人向农民工发放。“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制度安排。现建筑业及相关配套的法律规定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现实际施工人制度还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值得商榷、反思。”沈满洪认为,现行“实际施工人”认定过于宽泛和随意,对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制造成冲击。
据沈满洪介绍,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既没有出台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具体标准,也没有对现实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企业内部项目经济责任承包经营模式作出肯定,导致实务中将“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与“企业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即内部承包)混淆,让部分不讲信用的项目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人,利用法律漏洞,以自己利益作为取舍衡量标准,在争取工程款有利可图时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发包人或所在建筑企业,在对外需要支付时又以建筑企业名义承担义务。
“司法实践中,项目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人对外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法院无一例外地将所有外欠的人工、材料、租赁等费用判给所在企业承担,而项目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人却可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要求所在企业支付其工程款项,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导致‘拿到工程款的人不承担施工债务、承担债务的人拿不到工程款’的失衡局面。”沈满洪告诉人民网浙江频道,近年来,建筑行业项目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所在建筑企业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款项的案件不断增多,法院的许多判决支持了其诉请。此类诉讼,会严重影响建筑业现行的经营机制,如果大面积产生,可能会给建筑行业及法治实践带来严重损害。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业最重要的经营主体,施工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事关国计民生。”为此,沈满洪提出,完善对“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建议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标准,将已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内部承包合同的项目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人排除;明确建筑企业尚未完成结算和收到结算款之前,“实际施工人”向建筑企业主张工程款支付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企业怠于结算情形除外)。同时,建议以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确认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受法律保护,确保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纠正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合法性认定要求过严的情形。
此外,沈满洪还建议最高院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风险等组织专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提出符合实际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报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以最终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层面解决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承包经营的规范和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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