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

浙江舟山:抗诉再审“铁案”翻身 濒临破产的企业复工忙

2021年10月28日19:44 |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小字号

  近日,随着东海开捕,各类渔货加工储存也到了最忙的时节。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的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岸)的车间内,工人们正在将一批批的海鲜冷藏入库,“要不是抗诉成功,现在真不知会怎么样。”该企业负责人方盛兆看着眼前的忙碌景象,不禁感慨万千。

  “软黄金”被掉包

  东海岸公司是舟山当地一家以水产品加工、运输、贮藏为主的企业,公司成立20余年来,一直运转良好。但没想到的是,因为一次小小的疏忽,公司陷入了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漩涡,险些濒临倒闭。

  2015年4月至9月,公司A陆续将所加工的水产品委托东海岸代藏保管。

  2015年9月6日,公司A因资金周转需要,用货物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将其代冻在东海岸公司冷库内的一批星鳗片抵押给公司B,以充当价值人民币400万的融资借款质押物。随后,东海岸作为保管方,向公司B出具了代藏进库单,载明代藏品为星鳗片,规格为统货,总计84.31吨。同日,公司A获得公司B的借款,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公司A。

  此后,在同年9月至10月间,根据双方签订的“质押物可以提货出库加工”的约定,公司A多次从东海岸公司冷库中将质押物提取出库并加工外销,再用外包装显示为星鳗片的货物补回东海岸公司。

  同年12月,公司A法定代表人陈某因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挽回,出逃日本。公司B随即到东海岸公司提取公司A用作质押物的冷冻存货,但经开箱后发现,星鳗片变成了苟鳗片或金丝鳗片。12月17日,公司B一纸诉状将东海岸告到法院,索赔差价430万元。

  山重水复处 柳暗花明来

  “包装内的货和标明的产品不一致,明显是被掉包了。”东海岸为自证清白,在公司B提起诉讼后主动报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一审阶段,东海岸提出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但法庭认为东海岸与公司B系保管合同关系,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A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其结果不影响本案赔偿责任,未予采纳。

  一审结果,东海岸败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限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B支付赔偿款421.55万元。东海岸不服,上诉至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东海岸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至此,根据“民诉法”第10条,本案即成了“铁案”。

  “只收了几万块钱的保管费,却要无缘无故赔出400多万,真的比窦娥还冤。”判决生效后,公司B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海岸公司账户被冻结,作为一家小企业,40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字,企业生产几乎因此而停滞,陷入困境。

  “我始终相信假的真不了,法律一定会厘清事实,还我一个公道。”四处碰壁,方盛兆却愈挫愈勇。

  2017年5月,东海岸向舟山市检察院提交法律监督申请,该院立即着手审查立案。

  因该案涉案金额多,对企业影响大,舟山市检察院组织精干力量专门办理此案。办案检察官对本案全部材料进行了仔细审查,发现原审中,公司B以入库单为依据,认为其提供给东海岸公司保管的系星鳗片,但其最终收货的货品则是苟鳗片和金丝鳗片,据此主张作为保管方的东海岸公司未交付委托保管的物品,请求赔偿相关损失;而东海岸公司主张代藏鳗片实际品种与入库单、出库单载明的品种不一致,是公司A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但东海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基于审判当时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显然,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东海岸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二是东海岸对于案涉保管货物货单不一致是否存在过错。同时,该案还涉及到公司A与东海岸之间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

  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洪丹璐认为:“刑事案件部分对该案的走向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极有可能成为东海岸沉冤昭雪的突破口。”为此,她联系了承办刑事案件的检察官,调取了公安刑事侦查卷,并与承办检察官交流了意见,认为该案中的有些疑点尚需补充侦查。

  “水落石出”终昭雪

  2017年3月,公司A负责人陈某由日本返回国内,投案自首。2019年1月,普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随着被告人陈某刑事案件的审结,一大批新的证据浮出水面,案件逐渐水落石出。

  经查,2015年9月6日,公司A法人代表陈某指使手下郑某将代冻在东海岸冷库的84.31吨鳗鱼片(包括星鳗片、苟鳗片、金丝鳗片),以星鳗片转单给公司B,公司B安排员工孙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货物验收,而孙某等人未认真准确履行验收职责,未清点数量,而是由郑某抽样检测,导致进库单标明的货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下,仍办理了转单手续。

  之后,根据质押物可以提货出库加工的约定,郑某在陈某的指示下,多次从东海岸公司冷库将质押中的价值最高的星鳗片提取出库,并运往公司A加工后外销。随后又将外包装显示为星鳗片实际为其他品种的相同数量鳗片补回东海岸冷库,孙某等人在未认真验货的情况下,核准并签字确认进库单,致使根据合同约定的东海岸冷库内质押的84.31吨星鳗片全部被调换为苟鳗片和金丝鳗片。

  事实查清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事实经刑事裁判后有所改变和补充,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民事判决,随即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指令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再审查明的事实、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认定东海岸公司在保管期间已尽到合理保管义务,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保管过程中对保管物实施了调换,不存在明显过错。

  今年6月14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普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驳回公司B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公司B负担。

  “叮!”,7月30日,正在为资金发愁的方盛兆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打开一看,是银行的到账记录。“法院的执行款到账了!”方盛兆如释重负,“我们的冤枉官司终于昭雪了,接来下要加足马力搞生产。”(陈洪娜、屈庆华、夏梦、钱勇)

(责编:叶宾得、康梦琦)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