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社廳發布通知 全方位保障疫情期間勞動者合法權益

2020年01月27日10:39  來源:人民網-浙江頻道
 

人民網杭州1月27日電 (張麗瑋)為認真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昨天,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疫情期間涉及到的勞動關系工作問題,做出詳細解答。

《通知》要求,企業不得隨意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在切實保障職工工資報酬權益方面,《通知》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此外,企業還應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責編:張麗瑋、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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