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測還出手傷人 浙江溫州一男子被判刑

郭揚

2020年02月09日17:01  來源:人民網-浙江頻道
 

庭審現場

2月9日上午,溫州瑞安市人民法院採用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案,這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來,溫州地區宣判的首例涉疫刑事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

2020年2月4日14時許,被告人黃某某(液化氣公司送氣工)沒有攜帶出入証,駕駛二輪電動車運送煤氣罐途經一處防疫卡點時,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員李某等人攔停並要求出示出入証及測量體溫。被告人黃某某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難為由下車毆打李某頭部一拳,並在李某報警時用手掐李某的脖子並扯斷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構成輕微傷。之后,被告人黃某某入該村運送煤氣,出村時看到出警到場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強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並大聲質問,被公安民警當場控制並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刑事拘留。

庭審中,被告人黃某某表示:“我為自己的不理智行為感到很后悔,不僅傷害了一線防控工作人員的身體和情感,同時也給家人帶來了巨大的悲痛。”

公檢法開啟快速辦案通道

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2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瑞安檢察院同時提前介入,瑞安法院即指派專人對接,熟悉案情,及時跟進,並就疑難問題進行分析研判,為依法快審快判打好基礎。2月8日,瑞安檢察院以黃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瑞安法院同日立案后,啟動疫情相關刑事案件優先辦理通道,因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於今天上午10時30分,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瑞安法院審理認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控期間,被告人黃某某暴力毆打依法開展分散隔離人員、落實衛生防控措施等應急處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嚴懲。鑒於本案是在運送村民生活必需品過程中發生,且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取得李某的諒解,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拘役四個月。

法官說法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所有人員要主動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在這個非常時期,無數醫務工作者、黨員干部、志願者勇敢逆行,為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沖鋒陷陣,倘若還有人恣意放縱,不服從必要的管制措施,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必受法律嚴懲。

(責編:郭揚、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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