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審理宣判

陳強

2020年02月13日08:24  來源:嘉興日報
 
原標題:嘉興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審理宣判

眼下疫情嚴峻,人人都是“戰士”,有關方面反復提醒大家要服從管控,遵守法律,齊心協力織牢疫情防控網,但有人卻偏偏我行我素,不僅置自己及他人安危於不顧,拒不服從防控疫情的相關規定,居然還襲警!昨天(2月12日)上午,嘉興海寧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的妨害公務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處拘役1個月,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嘉興市首例審判的涉疫情刑事案件。

1月26日19時30分許,海寧市公安局硤石派出所民警馬某接指揮中心電話指令,稱海寧市硤石街道某小區周圍有棋牌室不執行海寧市政府要求全市棋牌室暫停營業的決定,在當天下午已有協警上門告知勸阻的情況下,仍在繼續經營,要求前往處置。民警帶領兩名協警前往海寧市硤石街道某棋牌室處警。到達現場后,發現該棋牌室內仍有三桌人員在進行棋牌活動。根據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民警馬某要求該棋牌室立即停止經營,並勸散棋牌室內相關人員。

在此過程中,棋牌室經營者范某某的兒子與民警馬某發生口角,后被旁人勸開,當民警馬某走到棋牌室門口時,被告人王某某(棋牌室經營者范某某的妻子)沖到棋牌室門口用拳頭擊打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民警馬某。后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海寧市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經鑒定,馬某的傷情未達到輕微傷標准。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新冠肺炎疫情嚴控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公務罪。鑒於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在肆虐的疫情面前,沒有局外人!”法官表示,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役裡,無數“逆行者”堅守一線,而疫情的防控工作更需要廣大群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這是一場全民行動的戰“疫”,不要做其中的“破壞者”,不能給“前線”添亂。任何違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為,都將有可能涉嫌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當前這個非常時期,海寧法院將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確保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責編:張帆、王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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