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品“精華”到手成護膚水

三省

2020年03月25日09:35  來源:湖州日報
 
原標題:贈品“精華”到手成護膚水

商家免費贈送小樣,說好的“精華”到手后卻變成了護膚水,賣家以“工作失誤,文字注解與界面上的圖片不符造成誤解”為由事后反悔,稱贈品價格超出正品價格無法兌現。遇到這樣的情況消費者可以維權嗎?日前,湖州長興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俞沖致電黨報熱線,講述了該院最近審結的一起贈品糾紛案件。

今年3月8日,市民孫女士在一網絡購物APP上看到某國外護膚品牌正在進行促銷活動,買一套護膚套裝,可獲得一套指定贈品。“據孫女士介紹,購買界面上文字標注著:買一套價值5980元的套裝,可以獲得價值3600元的一套贈品,贈品包含了該品牌的滋養霜、眼霜、精華,她感覺這次活動很劃算,就一次性購買了2套護膚套裝。”俞沖說。

然而,收到貨品以后,孫女士卻發現贈品不一致,購物界面上贈品標注含有5支容量為15ml的精華,而實際收到的贈品中卻沒有精華。聯系商家后得到回復稱,因工作失誤使得購買界面上的贈品文字標注錯誤,護膚精華實際應為護膚水。同時,商家指出,購買界面上雖文字標識出現錯誤,但圖片顯示的是“水”而非精華,所以無法向孫女士贈送5支精華。

協商不下之際,孫女士向長興法院提起訴訟。調解過程中,雙方就贈品應“如圖所示”還是“如文所示”產生爭議。最終,經承辦法官釋明和調解,當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商家交付孫女士12支(每支容量為5ml)精華小樣以及2張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

“日常生活中,‘買一贈一’已經成為商家常用的促銷方式之一,然而這些贈品有時會出現貨不對板、缺斤少兩、質量不達標等問題,消費者維權更是常常遭遇‘贈品為無償贈送,商家免責’的尷尬。”俞沖說,需明確的是,贈品的有無對於消費行為存在一定影響,是可以獨立消費的可分產品,相對於主產品的買賣合同系附條件的贈予產品。因此,商品交換中“買一贈一”並不是純粹的無償贈予,而是一種有償的要約行為。消費者按要求購物,實際上就與商家達成了“買一贈一”合同,對於贈品,消費者雖未支付對價,但是實際上其成本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送的商品,並為贈品的瑕疵承擔完全責任。

本案中,商家雖主張廣告宣傳圖制作錯誤,但是該錯誤並不應當由消費者買單。實際上,正是這種錯誤才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買意向。在此,黨報熱線提醒廣大消費者,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往往通過文字解說來了解相應贈品。因此,消費者享有向商家要求兌現贈物的權利,而商家也應按購贈廣告內容擔負起向消費者履行給付贈物的義務。

(責編:祝舒銘、張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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