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交通違法 一年后被索賠2萬余元

租用共享汽車上路 千萬別太“飄”!

王艷穎

2020年05月13日08:46  來源:杭州日報
 
原標題:租用共享汽車上路 千萬別太“飄”!

共享汽車、共享單車的出現為人們的日常出行提供了不少便利,然而,如果使用不當,仍然會引發一系列的麻煩。前不久,黑龍江小伙胡某就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

2019年3月某日,胡某來杭州出差。當天下午1點,胡某通過某APP租用了一輛共享汽車,並通過平台與租車公司簽訂了《共享汽車租賃服務協議》。當晚9點多,胡某辦完事,將車輛交還租車公司。

這本該是一次不錯的租車體驗,誰知,時隔一年,遠在黑龍江的胡某突然收到了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的傳票——他被起訴了,起訴他的正是去年他租車的那家公司,租車公司向他索賠2萬余元。這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租車當日,胡某駕駛共享汽車行至新塘路隧道時,因超速行駛被監控抓拍。根據交通法規,胡某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應處罰款500元,並扣12分。根據租賃協議的約定,如果租賃方在租賃期間產生交通違法記錄,須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20日內消除違法記錄,逾期未消除違法記錄的,租車公司不僅會將違約逾期情況同步至其內部征信記錄系統,還將收取違約金,並要求承租方承擔律師費、停運損失等費用。

發現公司車輛出現交通違法記錄后,因胡某手機變更,租車公司在無法聯系胡某消除違法記錄的情況下,隻得自行處理並繳納了罰款。之后,租車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胡某支付違約金、停運損失、律師費等合計2萬余元。

日前,承辦法官通過“雲庭小程序”組織雙方調解。原告租車公司起訴索賠的2萬余元中包含了違約金、律師費和罰款等實際損失,而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和損失不能同時主張,隻能選擇其中一個。同時,除了律師費和罰款這些實際損失外,消除12分的損失很難以金錢衡量。最終,經過一小時的磋商,雙方達成調解:由胡某支付原告租車公司損失、律師費等合計7000元,分期履行,一個半月內付清。

法官提醒:在外地公干、旅游時,共享汽車確實給大家解決了不少出行的問題,但使用共享汽車期間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如出現交通違法行為,一定要主動及時處理,不能採取回避態度,否則可能面臨訴訟風險,不僅要消除違法記錄、支付罰款和滯納金,還可能面臨租車公司關於律師費、停運損失、違約金等索賠,得不償失。

(責編:張帆、王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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