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筆借款超300萬元需備案 浙江立法規范民間借貸

2020年05月19日08:35  來源:人民網-浙江頻道
 

人民網杭州5月19日電 (王麗瑋)近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下稱《條例》)經浙江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就民間借貸活動作出具體規定,其中提出,若單筆借款金額超300萬元(人民幣,下同),借款人應進行備案。

浙江民營經濟發達,地方金融活動十分活躍。如何規范民間借貸,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是題中之義。本次《條例》包含六個章節共52條,對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在第18條和第19條,《條例》對民間借貸活動做出詳細規范。

《條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其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或者辦理備案。民間融資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備案。

《條例》指出,民間借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民間借貸具有“單筆借款金額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計借款金額達到三百萬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額達到一千萬元以上”“累計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憑証報送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

《條例》規定,出借人有權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規定的備案義務,也可以自願履行。民間借貸備案信息可以通過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查詢窗口進行查詢。查詢備案信息的,應當提供查詢人有效身份証明和借款人授權証明。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民間借貸備案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此外,《條例》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將民間借貸當事人履行備案義務的情況作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採信﹔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作為良好信用証明材料使用。經依照《條例》備案的民間借貸,金融機構不得將其視為影響借款人信用等級的負面因素,“但是借款人超出自身還款能力大額借款,以及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依法認定構成不良信息的除外。”

(責編:王麗瑋、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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