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人搭把手意外受傷 誰買單?

章曉波、胡慧

2020年05月25日08:53  來源:寧波日報
 
原標題:好心幫人搭把手意外受傷 誰買單?

  【案情】

  去年3月1日,環衛工阿香(化名)到垃圾回收站准備倒垃圾時,遇上大海騎著三輪車也來此卸載垃圾。大海要求阿香順手幫個忙,搭把手扶下車頭便於他操作,阿香表示同意。

  但大海在掀起三輪車車斗時,三輪車車頭由於無法承受力量而發生傾斜,正踩在踏板上、手扶著把手的阿香立即失去重心,摔倒在地上。經檢查,阿香肋骨骨折。為此,大海先墊付了4000余元醫藥費。

  之后,阿香多次找到大海,要求其賠償誤工等費用,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去年國慶前,阿香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大海承擔各種經濟損失。

  被告大海認為,發生意外是雙方都不願看到的,他當時只是叫阿香扶住把手,並未要求她踩住踏板,因此,對事故的發生阿香自身也存在著疏忽。阿香則認為,她是應對方要求好心幫忙,卻意外受傷,對方理應承擔責任。

  今年元旦過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再次就此案進行協商,並最終達成協議,被告賠償2.6萬元。

  【說法】

  義務幫工是無償的,但作為受益人的被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有義務對幫工活動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覺得義務幫工人不適合從事幫工活動,則要在一開始就明確加以拒絕,否則一旦發生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事故,被幫工人將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審理此類糾紛,判決顯然不是最好的手段,因為判決的相對剛性,事實上很難做到完全的公平,其結果甚至可能讓雙方都感到不滿意。因此,立足調解,使雙方消除分歧,達到相對一致的認識,最終解決糾紛。

(責編:王麗瑋、張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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