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垃圾房臭氣熏天引爭議 一業主怒將物業公司及業委會告上法庭

董小芳

2020年07月01日09:14  來源:寧波日報
 
原標題:小區垃圾房臭氣熏天引爭議一業主怒將物業公司及業委會告上法庭

日前,寧波高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小區垃圾房引發的物權糾紛案。

王某家住高新區某小區。在距離他家2.2米的地方,是小區垃圾房,整個小區的生活垃圾在此處堆放、中轉。但因個別居民環保意識不夠,不少垃圾被肆意丟棄在垃圾桶外,給王某帶來了苦惱。

去年4月,實在難以忍受的王某將小區物業和業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拆除垃圾房、恢復原狀。

高新區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問題主要集中在垃圾房選址、建造有無經過業主們的同意。

法院經調查了解到,涉訴小區在交付之初,開發商就在王某房屋一側的通道上設置了一處生活垃圾堆放點,放置了幾個垃圾桶。隨著小區入住人數越來越多,生活垃圾的處理成了一大難題。為推進垃圾分類、更好地便利居民,該小區業委會面向所有業主,對是否擴大該生活垃圾堆放點,建造垃圾房進行了意見征詢。

“征詢結果顯示,同意票數超過了三分之二。”業委會負責人說。盡管如此,兩被告無法提供相應証據証明當初確實對建造垃圾房進行了民主程序,王某也稱未收到征詢意見的通知。

隨后,物業公司在緊挨原告房屋一側的通道中央立柱之間砌牆,建成了約佔半個通道的垃圾房。但由於垃圾數量過多,且經常亂堆亂放,不能做到及時清理,致使垃圾房周邊的衛生環境急劇下降,常遭到附近業主投訴。

“垃圾堆放點不管設在哪,都會有人不滿意,我們和業委會隻能在考慮大多數業主的情況下將影響降到最小。”“這裡原本就是一處垃圾堆放點,而且比較隱蔽,確實沒有更合適的了。”對於成為被告,物業和業委會覺得很委屈。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王某基於其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主張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主張。

法院認為,本案中,物業公司及業委會稱建造垃圾房前已經詢問了全體業主的意見,但卻未能提供相應証據予以証明。此外,垃圾房距離王某房屋的窗戶僅約2.2米,已實質性地影響了王某的正常生活、經營,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

“即使兩被告在建造垃圾房前確實進行了民意征詢程序,也不能以犧牲一小部分業主的合法權益來實現。”法官解釋,小區自治應更多從共治共建共享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的良性溝通機制,設身處地、科學合理地進行綜合考量,通過充分協商、多方論証,共同創建美麗小區。

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拆除垃圾房並恢復原狀。

(責編:王麗瑋、張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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