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余姚法院公布打擊虛假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來,寧波余姚法院持續深化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堅決落實最高法院、浙江省高院、寧波中院關於懲治虛假訴訟的決策部署,切實響應余姚人大對法院打擊虛假訴訟工作要求,構建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的長效機制,維護了司法權威,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近日,余姚法院向社會公布了該院打擊虛假訴訟十大典型案例,旨在讓公眾了解虛假訴訟,引導當事人誠實守信參與訴訟。同時,向每一位訴訟參與人警示:任何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行使訴訟權利和不正當履行訴訟義務的行為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隱瞞預扣利息及部分利息已支付事實——葉某不誠信訴訟被罰款1萬元
在起訴歸還借款8萬元及利息的民間借貸一案中,葉某隱瞞了出借款項時預扣利息4000元,以及被告已歸還利息8000元的事實。庭審中,面對被告的抗辯及提交的証據,葉某當庭承認上述事實。葉某在起訴時對借款利息的支付作虛假陳述,擾亂了法庭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與公信力,法院依法對葉某罰款1萬元。
案例二:以商業往來賬目虛構借款——黃某不誠信訴訟被罰款3萬元
黃某起訴歸還借款40萬元一案中,法官在向多家銀行調取了300余條原被告之間的交易明細后發現,雙方有相關商業往來,資金流水繁雜,而且在黃某訴稱的借款當日雙方有多筆款項往來,一來一回都是同樣的數目,對此黃某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經審理,法院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黃某負擔案件受理費7000元。因黃某未盡到如實陳述義務,故意隱瞞客觀事實,法院依法對黃某罰款3萬元。
案例三:借名起訴、虛增借款金額、隱瞞還款事實——方某、楊某等4人不誠信訴訟被罰款
鄭某因未按期歸還借款,被方某、楊某等4人分別起訴至法院。因鄭某下落不明未出庭應訴,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支持了4人的訴訟請求。執行階段,鄭某反映4起案件存在虛假訴訟情況。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發現4人存在借名起訴、虛增借款金額、隱瞞還款事實等不誠信訴訟行為,遂依法作出判決,並分別對4人處以1萬元至4.5萬元不等罰款。
案例四:假借買賣之名追討款項——杜某某、張某某不誠信訴訟被罰款、拘留
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杜某某及代理人張某某訴稱,在被告網店購物未收到貨品,要求被告退款並賠償三倍貨款金額。法官調查發現,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上百次的交易記錄。被告承認在創業之初曾聘原告杜某某為其刷單,但未支付相應報酬。考慮到“刷單”是違法行為,杜某某和張某某策劃炮制了這一起假借買賣之名追討款項的官司。原告杜某某、代理人張某某因其不誠信訴訟行為,分別被罰款5萬元、拘留15日。
案例五:偽造借條、虛構借款——顧某不誠信訴訟被司法拘留十日
在一起民間借貸訴訟中,顧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歸還2010年出借的15萬元借款,並向法院提交了一張借條及相應流水。因被告堅決否認借款,法官對案件事實存疑並多次詢問原被告,顧某最終承認15萬元借款系重復起訴。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顧某因偽造借條,虛構借款事實,被法院司法拘留十日。
案例六:簽訂虛高借條、虛增貸款金額提前訴訟索取非法債務——沈某、章某、張某詐騙罪案
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法院查明原告張某存在通過虛增借貸金額形成虛假債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情況,立即將該線索移送公安立案,並牽出一個“套路貸”犯罪團伙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章某通過採用收勸“砍頭息、家訪費”等高額費用,簽訂虛高借條,虛增貸款金額,張某利用虛高金額借條提起民事訴訟索取非法債務等方式進行“套路貸”犯罪,依法判決沈某、章某、張某三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七:偽造工資款意圖參與法院執行分配——浙江某設備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偽造証據罪案
在追索勞動報酬系列案件中,被告浙江某設備公司與部分原告合謀,將借款惡意偽造成工資款,意圖參與法院執行款分配,最終被告被法院罰款50萬元,其法定代表人魏某被司法拘留15日,被告的全部案件以涉嫌虛假訴訟罪被移送公安偵查。魏某涉幫助偽造証據罪案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魏某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八:串通企業提供虛假工程造價結算等証據材料——余姚某開發公司不誠信訴訟被罰款10萬元
在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余姚某開發公司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0余萬元。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項目清單、工程量及造價單,但法院調查發現工程的承建單位寧波某建設公司2017年才成立,但涉案工程是2006年施工。原告向法庭承認,涉案工程是原告發包給案外人徐某施工,因當時未簽訂勞動合同,工程款也是現金付清,為了向被告追索相關建設工程款,於是與案外人徐某合謀找到了具有建筑資質的寧波某建設公司,該公司在未實際施工的背景下出具了上述材料。針對原告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法院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
案例九:惡意串通偽造証據——孫某甲、孫某乙偽造証據罪、妨害作証罪案
在3起民事案件中,被告孫某甲與案外人孫某乙惡意串通,通過偽造對賬單、欠條、借據等方式,以包某、寧波慈溪某電器公司名義起訴至法院,企圖通過訴訟、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最終,孫某甲、孫某乙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偽造証據罪、妨害作証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包某、慈溪某電器公司因不誠信訴訟被分別罰款5萬元。
案例十:虛增修理費瓜分夫妻共同財產——魏某不誠信訴訟被罰款5萬元
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訴請法院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一輛轎車,被告魏某提出此前因車輛嚴重受損花費維修費17萬元,在處理共同財產時應扣除該筆費用。案件審理過程中,汽車維修公司被舉報偷稅漏稅,並牽扯出被告魏某與汽車維修公司共謀虛增修理費用的事實。法院對魏某虛假陳述行為處以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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