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定金”一字之差引纠纷
许多消费者在购物时会遇到先交定金或者订金的情况,但此时如果分不清楚是哪一种“金”,很容易产生纠纷。
宁波市宁海县的葛女士就遇到了因“定金”“订金”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棘手事,4月19日,宁海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回顾
2022年1月,葛女士前往某汽车经营部A公司看车,结束时加了销售员的微信。之后,双方通过微信语音讨论购车事宜,并决定先交5000元作为“dìng金”,但未签订书面汽车订购合同。随后葛女士用微信转账5000元给销售员。不久,葛女士以A公司“无法满足购车基本需求”为由要求退还这笔钱,A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葛女士将A公司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归还5000元。
法院调解
宁海法院收到此案后,认为该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如果生硬地作出判决,不利于矛盾的化解。随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葛女士表示,这5000元是“订金”,现在自己不买车了,这笔钱理应归还。A公司则认为:该笔款项为“定金”,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葛女士不履行约定,有权没收5000元定金。法官向双方释明“定金”与“订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从微信语音中来看,“定金”与“订金”难以区分,因此不能反映出该笔款项具有定金性质。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确定责任进行认定,即按照订金处理。在法官的多轮沟通下,双方相互让步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退还葛女士5000元,葛女士赔偿A公司提供服务、预订车辆等损失共计2400元,双方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定金”与“订金”读音相同,但相应的法律后果大不相同。“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依照约定履行,则定金作为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订金可以退还。双方的违约责任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过错来确定。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而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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