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鄞州法院在省內首創遞進式違約金機制

不自動履行,加大違約成本

董小芳

2020年09月12日09:20  來源:寧波日報
 
原標題:鄞州法院在省內首創遞進式違約金機制不自動履行,加大違約成本

“調解時已經讓了步,可對方還是不履行怎麼辦”“對方不按期履行判決,還能繼續適用合同約定的高額違約金嗎”……日前,為進一步促使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自覺遵循誠信原則,寧波鄞州法院在全省首創遞進式違約金機制,分段加大違約方的違約成本。

2019年,小徐、小李等4人在寧波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承包項目工地工作。后因裝飾公司拖欠工資,小徐4人向鄞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其間,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裝飾公司先行支付4.4萬元,剩余6.6萬元於2020年5月1日前付清,小徐等人暫先撤訴﹔公司承諾若未依約支付款項,則對未兌現部分承擔50%的賠償金。但之后,公司僅支付了4.4萬元,剩余6.6萬元一直未予支付。

2020年6月,小徐4人向鄞州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四原告工資6.6萬元,並按協議約定支付賠償金3.3萬元。

“如果按照以往的認定標准,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屬於過高的情形,可以根據原告的實際損失酌情進行調整。”承辦法官介紹,但結合本案實際,被告原本就拖欠四原告勞動報酬,在仲裁階段為達到讓原告撤回仲裁申請的目的,許諾了一個高額的違約金,事后又不按約履行,具有嚴重的主觀惡意。

最終,鄞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賠償金應視為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依法對四原告主張的按未兌現勞動報酬50%計算的賠償金33000元予以支持。

據了解,遞進式違約金制度,是指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需要對約定的違約金的高、低進行調整時,應區分當事人將來是否自動履行判決義務的不同情形,在判決時設定不同的金額或者計算標准。

機制明確,對於自動履行的,適用相對較低的違約金金額或者較低的計算標准﹔未能在判決指定期限自動履行義務的,則適用相對較高的違約金金額或者較高的計算標准,分段逐步加大違約成本的制度。同時,對不同情形下的遞進比率進行了明確。如未能按判決指定期限自動履行義務的,確定的違約金金額或者計算標准,原則上應當比自動履行的增長20%以上。

“我國違約金制度以彌補損失為主,懲罰性違約金適用范圍有限,這就導致有些時候違約者得不到應有的懲處,難以有效督促當事人守約。”鄞州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遞進式違約金制度,最大的亮點就在於判決案件視履行情況調整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不予調低、調解案件一律增設逾期違約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違約方的違約成本,對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以及對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立都有積極作用。

(責編:張麗瑋、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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